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某、吴某某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某某村的徐某某和其老伴吴某某之子徐某与姜某某在200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徐(2006年9月21日生)。2014年7月29日,徐某和姜某某经海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小徐随其父共同生活。离婚后,小徐一直随其父及徐某某、吴某某生活。不幸的是,2017年9月3日,徐某死亡,后孙女一直由徐某某、吴某某抚养。基于徐某某、吴某某与孙女共同生活多年的基础,现在两老从有利于孙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让孩子随两老共同生活,且孩子母亲也愿意将抚养权归属两老。 2021年9月,徐某某、吴某某来到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抚养纠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申请事由也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按照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立即为其办理了受理手续。海盐县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于当日审批,并指派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顾海杰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顾海杰接受指派后,积极与老徐、老吴进行电话联系和会面沟通,多次联系受援人了解诉讼目的、请求及事实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徐某某和姜某某离婚,但姜某某仍对女儿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徐某某、吴某某是否有能力抚养孙女也存在疑虑,因此想争取孙女抚养权也有一定难度。 据调查,小徐之母目前在海宁生活且能取得联系,其本人也同意小徐由受援人徐某某、吴某某抚养。另外,孩子本人也愿意同老人一起生活。了解情况后,法律援助律师顾海杰就诉讼风险、抚养监护的规定向受援人进行了阐明,受援人表示想尽量争取。 随后,法律援助律师顾海杰联系了孩子母亲姜某某,在征求其意见后,由其本人出具愿意将孩子抚养权归两老的书面凭证。 法律援助律师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姜某某身份证明、受援人儿子死亡证明,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调取了原离婚调解书,并联系了徐某某、吴某某住所地村民委出具了二老与孙女共同生活证明。整理齐诉讼材料后,法律援助律师顾海杰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请求判令徐某某由二位老人监护、抚养至成年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徐由母亲姜某某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两位老人徐某某、吴某某与姜某某一致同意小徐某随徐某某、吴某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丧子老人想要争取孙女抚养权的案件,老人因丧子之痛,考虑要争取孙女的抚养权,孩子也愿意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一方面两位老人想尽最大能力弥补孩子缺失的父爱,另一方面也能让孩子健康成长,两位老人的诉求合乎中国传统情理。 案件承办过程中,考虑到姜某某工作生活不便等多方原因不能尽抚养职责等因素,法律援助律师顾海杰多次耐心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和调解,最终,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基础上,促使两位老人与姜某某达成一致协议,满足了老人想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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