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余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余某是未成年人,其母亲宋某某与父亲余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余某由余某某独自抚养。后宋某某与他人结婚。余某的父亲余某某是下岗人员,没有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无法独自抚养余某。余某某多次找宋某某协商余某的抚养费问题,宋某某都避而不见。无奈,余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来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办理此案,担任余某抚养费纠纷案的代理人。 援助律师在接到该案后立即开展工作,通过与受援人沟通案情,分析相关法律问题,第一时间就将起诉状递交到了法院。2018年4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受援人的出生证,证明受援人的生母是宋某某;提交了受援人父亲的低保证,证明受援人的父亲收入低,无力独自一人承担受援人的抚养义务。面对宋某某“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支付抚养费”的答辩时,援助律师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进行了反驳,认为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将使受援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宋某某作为受援人的母亲,抚养受援人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被允许的。至于抚养费的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于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有理有据,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都同意调解。受援人的父亲余某某考虑到宋某某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而其本人又没有固定收入,最后同意宋某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直到受援人余某满十八周岁;宋某某每月对受援人余某有两次探视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请求给付抚养费案件。 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具体到本案,由于受援人的母亲在答辩中称“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支付抚养费”,抚育费的数额法院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但是,如果直接判决,会有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出于对受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援助律师及法院都积极做工作,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和解,即解决了受援人余某的抚养费问题,同时还明确了余某母亲宋某某的探视权,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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