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93年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2015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等三人连带赔偿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2016年5月25日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某出监后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同时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罪犯李某实际服刑时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犯三人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一被告已赔偿人民币30000元,李某本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分监区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三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其民事赔偿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书。 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认为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罪犯李某的《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移送到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法官审查罪犯李某假释材料认为,判决书中认定罪犯李某等三人连带赔偿民事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虽然一名被告已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李某本人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还有人民币10000元没有赔偿被害人,由于李某是连带赔偿责任,故民事赔偿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不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办案干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对罪犯李某进行疏导,讲解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关于对民赔连带责任的理解。罪犯李某表示他本人愿意履行剩余的人民币10000元赔偿款给被害人,次日李某家属将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款交到原判法院,并将原判法院出具的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交到监狱。监狱随即将罪犯李某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移送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