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7年7月11日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5年3月24日自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原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剩余积分折算转换未2个表扬;2017年7月获1个表扬,且罚金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分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9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三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7年10月9日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罪犯赵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于2018年1月23日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已交清罚金4万元,但没有退赔受害人损失,也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相关材料,而且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属于多次作案盗窃犯罪,难以认定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不予假释。 罪犯赵某某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假释裁定书后,思想波动较大,情绪低落。该犯认为,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载明自己应退赔的具体金额,也无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财产性判项,且同一批次呈报假释的罪犯朱某某、牟某也属于多次盗窃,均获得假释,而同案犯宋某某(原贵州省黔东南监狱罪犯)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故于2018年3月1日对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复议材料。 2018年3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该犯申请复议材料后,及时转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针对该假释案件与法院进行交流沟通。2018年4月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指出,罪犯赵某某需书面详细说明同案犯基本情况。该犯当日即补充了相关同案犯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交清罚金4万元,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8年4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将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送达执行,并对罪犯赵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