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长期从事木工室内装修工作。严某,经常承接装修工程并安排杨某参与项目室内装修。基于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报酬支付习惯,装修工作结束后依据工作量再行结算。2019 年上旬,杨某为严某做完木工室内装修,严某却一直不支付劳务工资,并在 2020 年 1 月 27 日表示因无钱支付杨某工资特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严某拖欠杨某工资共计人民币 26000 元事实,后杨某又多次找到严某协商支付欠工资款,均无果。 2020 年 5 月 12 日,杨某在多次协商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来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 5 号)中“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规定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规定,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立即启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当天指派中东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中东法律服务所安排所内法律服务工作者黄润丹承办此案。 黄润丹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杨某,仔细询问案情,调查适格被告信息,对双方过去合作情况进行了解后,梳理出案件脉络,告知受援人权利与风险,制作了谈话笔录,依据事实为其写好民事起诉书,并带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 庭审前,承办人黄润丹主张认为签订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请合理合法,应当有效。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杨某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6000 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杨某支付从 2020 年 1 月 27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 1000 元,案件诉讼费也应由被告人承担。被告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一)严某于2020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支付杨某工资款 26000 元 ( 其中 2020 年 8 月 15 日之前支付 1000 元, 2020 年 9 月 15 日之前支付 1000 元, 2020 年 10 月 15 日之前支付 1000 元, 2020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0 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支付 22000 元 ) ;(二)若严某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杨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8 元,严某自愿承担。

【案件点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维权意识不强,务工时急于寻求收入养家糊口,为了争取到用工方提供的临时用工岗位,在劳动关系的确立程序上往往存在妥协,为后续维权路埋下隐患。在本案中,受援人能够取得的唯一证明材料就是被告出具的“欠条”,如何依据仅有的证据为当事人查到被告身份,并在诉讼与调解过程中为受援人争取法律权益就需要承办人员付出努力。 本案承办人黄润丹通过调查梳理,取得受援人的信任,办案过程中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积极履行代理职责,在对受援人进行了详尽的普法讲解后,采取说情、讲理、用法的方法,使得受援人和被告在庭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减少了诉讼成本,也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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