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12 月,李某、冉某、孙某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某 KTV 唱歌时与杨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随后双方又邀约在门口继续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李某一方持有砍刀、钢管及枪支。 2019 年 3 月,冉某伙同孙某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某地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车窗砸烂,盗窃了车内一部价值1799 元的 oppoA7X 手机和 200 元现金。随后,又将一辆长城牌皮卡车车窗砸烂,盗窃了车内一台音响。同月,冉某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由于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0 年 4 月,冉某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 月,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冉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冉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经审查,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邓代雪承办此案。邓律师仔细阅读案件相关材料后会见了冉某,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经反复斟酌,邓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辩护意见:(一)在聚众斗殴案中,对方才是发起者,而且存在严重过错。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九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以下。(二)在聚众斗殴案中,从双方的讯问笔录、冉某的供述以及工具的分配情况来看,指控冉某参与打架的证据不足。(三)冉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四)冉某认罪认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检察机关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冉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委托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白云区司法局对冉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冉某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其法定代理人愿意对其加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冉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冉某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可谓于法有据、公正客观。因此,提出了有利于冉某的辩护意见。一是冉某在聚众斗殴案中并非发起者和组织者,参与打架的证据不足;二是在盗窃案中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三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属于偶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综合考量各方意见,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未成年冉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