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张某到我处称,其唯一的儿子、妻子于一年之内相继去世,妻子去世后遗留了一套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通过与张某的交谈,公证员张XX了解到,张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家中仅剩张某孤身一人,家庭情况十分困难。 考虑到张某的家庭情况特殊,且目前正值荆州市荆州公证处与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不动产”协同联办业务窗口的对接期间,公证员张XX立即采取下列举措,争取让张某“只用跑一次”,实现公证便民高效的职能: 1.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审查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受理回执单、询问笔录等公证文书; 2.与公证员助理王X前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所属社区以及生前的工作单位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实; 3.通过公证信息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的遗嘱、婚姻等信息,并草拟公证书; 4.及时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指派助理王灿前往登记中心办理张X所申请继承房屋的测绘、权调手续; 5.将案件呈报审批后,制作公证书,通知张X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同时办理不动产网办登记手续。 2020年11月24日上午,张X来到公证处,当场领取了继承权公证书,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公证处设立的网办平台直接在公证处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到半个小时,张X的手机上就收到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 当日,荆州市司法局与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公证协同”一站式服务启动仪式暨荆州市荆州公证处、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市司法局举行,标志着今后办理继承、赠与、析产、委托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只用跑一个部门、只用交一次材料,就能够享受到公证处“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荆州市荆州公证处不断深入加快与各个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多部门、多领域、多方位的信息数据互认共享,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成为“一窗办理、集成服务”的受益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荆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 被继承人:高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张某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荆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二份; 三、荆州市某公司出具的《职工履历表》; 四、高某的墓碑照片; 五、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荆州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本处通过中国公证协会信息平台对被继承人高某生前是否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高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XX死亡。 二、被继承人高某的配偶是张某;高某的子女仅有一人:儿子张某子;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高某的儿子张某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先于高某死亡,张某子生前无子女。 三、继承人张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生前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坐落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某公司宿舍XX栋XX门XX号的房屋。 四、据被继承人高某的唯一继承人张某称,被继承人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高某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由其配偶张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