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明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乡镇某村,一场车祸夺去了正当壮年的姚某鹏的生命,撒手人寰的他留下高龄的双亲、五个子女和妻子杨某娥。热心人姚某明的出现,使这个家庭看到了希望。1981年9月,姚某明与杨某娥共同生活。数年之后,78岁的姚某明身患胃癌、前列腺癌等多种疾病,成为毫无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因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使他负债2万元。镇村相关部门就姚某明的赡养问题多次协调,没有取得任何成果。5位继子女均认为:姚某明趁杨某娥丧夫悲痛之时以安抚为名与杨某娥同居,但二人没有按当地习俗请客举行婚礼,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系同居关系。在二人同居的一年半时间里,继子女姚某珍、姚选某均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姚某明也没有承担姚某康、姚某某、姚某强的学费和衣服鞋袜等日常生活费用。姚某明没有尽到任何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形成继子女关系。此外,姚某明于2015年11月18日领取了3万元救助款后,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的生老病死问题均与杨某娥及其子女无关,他们没有赡养其的义务。 2018年1月3日,万般无奈的姚某明来到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根据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规定,法援中心决定指派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熊先金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经过多方的细致走访调查,获取了大量的证据,代姚某明写好民事起诉状,于2017年12月12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医疗费2000元/月、诊病债务2万元和本案诉讼费。姚某明认为,1981年9月与杨某娥组合成一个家庭,与五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含辛茹苦地将五被告抚养成人,与五被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姚某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姚某明与杨某娥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姚某明系残疾人的事实;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民政管理所、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姚某明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身患疾病,仅靠低保费和养老金无法维持个人生活及医药费的事实;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单,拟证明姚某明身患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姚某康所写书信一份,拟证明姚某明与五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姚某某所写书信一份,拟证明姚某明与五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证人陈某红所写书信一份,拟证明姚某明与五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照片一组,拟证明姚某明与杨某娥共同外出旅游,和谐同居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二是姚某明要求被告承担2万元的诊病债务是否有依据。 三是姚某明对本案是否享有诉权。 合议庭查明,姚某明与五被告共同生活时长达一年半以上,在共同生活期间,姚某珍已成年,姚选某已年满16周岁,辍学在家务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均未成年,姚某明以开拖拉机赚钱,并教姚某某开拖拉机,承担了部分抚育未成年人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的责任。姚某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胃窦癌、食管炎等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017年9月15日,姚某明经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机械性肠梗阻、肠粘连、吻合口炎、残胃炎,现姚某明每天需要服用药物控制病情。2015年11月8日,姚某明以救助的名义领取了3万元,承诺其本人的生老病死、生养死葬等问题与杨某娥及其子女无关,不再就养老、就医等问题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或起诉。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每月280元的标准向姚某明支付赡养费,每月的赡养费于当月5日前支付;姚某明要求三被告承担2万元的诊病债务,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驳回。

【案件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共同生活期间,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均系未成年,姚某明从事拖拉机运输,并教会姚某某开拖拉机。患难见真情,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姚某明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从未间断对三个未成年人的扶养教育,是不争的事实。一年半时间是过于短暂,这并不影响姚某明的真情付出。法院认为:姚某明与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于情于理姚某明都是姚某强等三被告的继父。现姚某明已年满78周岁,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身患癌症,每天需要药物进行控制,享受国家补贴的低保待遇及老年金无法维持生活和医疗费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作为姚某明的亲生女儿姚某华、继子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应分别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赡养义务。姚某明不要求姚某华承担赡养义务,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姚某华承担的赡养义务部分应相应扣减姚某强、姚某某、姚某康承担的赡养义务部分。根据2017年度湖南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结合姚某明的实际情况,姚某明要求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过高,法院酌情按12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三个继子各承担280/月,余款360元/月由亲生女姚某华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姚某明在领取3万元救助款时所做的承诺,涉及救助、养老、就医等民生大计和上访、起诉等司法救济,内容范围广,指向模糊,应该不是姚某明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规,与行政诉讼法、民诉法等相抵触,应是无效民事行为。该承诺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姚某明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因作出的承诺而消灭,有权主张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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