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交易信息中心对被申请人某系统集成公司建设项目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1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第一条1. 3款约定的工程范围为:网上交易系统的硬件平台的供货和施工安装及技术服务。第四条4. 1款约定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80000元整。第4. 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货物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即1666000元;系统在第一次网上拍挂业务正常运行并经甲方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59500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系统第一次网上拍挂业务正常运行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即119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笔70%的货款1666000元,但该款项支付完毕后,由于合同履行条件不具备,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交付货物并进行安装验收。2015年11月,因政府机构编制调整,撤销了原合同签订主体XX信息中心,2018年2月申请人XX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经XX资产清查处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案合同项目转由申请人负责。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解决在建工程善后事宜的函》,要求解决本案合同项目事宜,被申请人收到函后,于2020年3月30日向申请人提交了一份《XX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该说明认可申请人向其支付了货款1666000元,及被申请人至今未交付货物并进行安装验收的事实。故申请仲裁,并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XX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货款1666000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采购了80%的电子设备,由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安装场地,设备一直按申请人要求由被申请人保管,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构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违约方是申请人,被申请人无任何责任。 被申请人书面反请求称:2011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XX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后,申请人按约支付首付款1666000元,被申请人为履行合同及时采购了相关产品,但因申请人办公场地和机房搬迁不能落实,加之工程所需的产品均属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被申请人多次催促申请人尽快安排开工,直到2014年10月申请人才回函称暂时不能开工,要求延期开工。后在2015年,XX信息中心被撤销,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追究原合同主体的违约责任。2017年,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要求将未过期的产品UPS、机柜等部分设备安装在其办公机房,剩余产品仍存储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申请人却不答复。现因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被申请人仓储保管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达319645元。申请人作为原合同主体的继受者,理应承担违约清偿责任。故请求:1、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因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319645元;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口头答辩称:被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1、申请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XX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2、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XX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货款1666000元的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本案仲裁费25105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137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可向相关机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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