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韩某某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上午,韩某某骑三轮车回到某村,看到同村村民冀某某和其妻子罗某某在自家大门外和村民聊天。因韩某某一直怀疑冀某某对自己有意见,顿时心生怨气,便从三轮车上的工具箱内取出两把尖刀,左右手各持一把,将冀某某、罗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冀某某、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韩某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韩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兴和县公安局向兴和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强制医疗意见书,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兴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韩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2021年1月21日,兴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兴和县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后,当日指派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所崔鹏阳律师担任韩某某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崔鹏阳律师接受指派后在兴和县看守所会见了韩某某,详细询问了解了案情,制作了会见笔录。通过会见,崔鹏阳律师了解到,被告人韩某某已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兴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审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代理观点如下: 代理人对公诉机关在兴检公诉医申(2021)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中有关被申请人韩某某涉案及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兴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被申请人韩某某符合法定强制医疗的规定。 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鉴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强制医疗申请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康复。经法院判决,对被申请人韩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对其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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