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包头市固阳县某村村民,与本村村民陈某于2012年自愿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2017年,参与政府危房改造,两人申请了两处房屋,王某30平方米,陈某24平方米,后因建筑材料问题将两人建筑面积都修改为27平方米,附设每人一间24平方米粮房,王某还将两人房屋外围修建了院墙及大门。2020年初,王某患脑梗,出院后陈某多次将王某拒之门外,无奈王某只能回到老宅危房中居住。2021年5月,王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25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王某是固阳县的贫困户,向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内蒙古丹树辰洋律师事务所的魏鑫律师代理此案。 法援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王某及其家属了解情况,详细查阅案卷,并着手收集证据。一审中王某未能向法庭提交侵占事实的相关证据,存在证据缺失。为此,法援律师走访该村村委会,村委会作出基层组织调解结果的说明。同时向警方调取王某于2020年至2021年与陈某起冲突时的报警记录。 2021年8月3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到该村争议房屋了解情况,并对陈某进行询问。法援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王某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 一审法院也认可2020年5月22日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固阳县农村房屋安全认定表》真实有效。2021年3月18日,固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产权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事实行为设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人自费修建房屋,自修建行为完成时,就已经构成事实行为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上诉人对于其27平米房屋的所有权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其27平米的房屋占有使用。 二、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被上诉人陈某无理由侵占上诉人王某的房屋,严重侵害上诉人利益,应当返还上诉人房屋。上诉人王某年岁已高,刚刚大病初愈,上诉人自建房屋现在与被上诉人的房屋共用一间大院,上诉人愿意自费建起一道围墙,另建院落,只是想安稳地度过晚年。希望法庭能考虑上诉人的情况,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8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争议房屋,返还给王某。王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的典型案例,受援人王某年岁已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审庭审中不知如何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未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审过程中,法援律师进行证据收集及案件评估分析,赢得了最后的诉讼。本起援助案件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为受援人争取到应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使那些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维权无望的弱势群体享受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每一个受援人获得应有的权益,这既是法律援助这项制度的意义,也是每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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