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谢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出生于1998年10月4日,初中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捕前住宁夏青铜峡市。2015年6月16日谢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2015)吴利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于2015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谢某某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掌握服装加工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谢某某系主犯,服刑期间未成年犯。 因谢某某悔改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监区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谢某某呈报减刑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月16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谢某某呈报减刑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月18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谢某某呈报减刑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2018年1月25日经吴忠监狱2018年第一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谢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意见,会后将材料移送吴忠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2018年2月5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检察意见:经审查,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请提请法院依法裁定。2018年2月24日将减刑案件移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综合考虑谢某某原判罪名为抢劫,抢劫对象均系在校中学生、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劫时采用持电警棍、板斧等工具威胁、殴打被害人,使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了伤害,在当地中学学校中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且各被告人多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深,故谢某某虽系未成年犯罪,但在首次减刑不再考虑放宽其减刑幅度,故以(2018)宁03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谢某某的减刑案件,减刑的条件和审理的程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宁高法[2017]138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意义。监狱在法治宣传中,将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在罪犯中间进行宣讲,对其他服刑人员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一是使有类似情形的罪犯感知到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减刑时都会放宽减刑幅度,具体减刑的幅度将会与犯罪情节和改造表现相适应。二是让未成年犯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惩罚性。三是对少数消极改造的罪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四是对预防服刑人员狱内犯罪及出狱后重新犯罪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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