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金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金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投入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金某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9年11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金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情况未见好转,因右上腹痛加重,监狱医院建议送罪犯到吉林省人民医院做病情诊断,长春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共同研究提出申请,经过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于2018年1月19日13时送至吉林省人民医院。 (二)委托鉴定。在院期间经省人民医院全面检查发现罪犯患有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肝癌等疾病并出具病重病人报告单。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3月5日长春监狱“三人医疗鉴定小组”根据病情和省人民医院报告提出结论:认为罪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姐姐,3月19日金某某的姐姐经过条件审核后符合相关要求,填写《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成为金某某的保证人。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其对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行调查评估。2018年3月21日延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作出了:罪犯金某某适合在延吉市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监狱审核。金某某所在的长春监狱六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根据省人民医院提出的《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和监狱鉴定小组的意见,经过全体监区民警和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后,研究认为金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材料后,分别从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来源合法性,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刑罚执行科研究讨论,同意对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3月26日长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4月25日,检察机关就案件提出意见,认为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最终决定提请金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将有关材料连同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的检察意见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受理长春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金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于2018年4月27日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金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其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