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2年2月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因犯非法拘禁、强奸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2018年8月6日入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服刑人员王某某既往患有糖尿病十余年,入监后经对症治疗未见明显好转,近期出现周身浮肿,呼吸困难;每日尿量不足200毫升,鉴于病情严重白城监狱于2018年10月26日将该犯送到白城中心医院。经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双侧胸腔积液、双肺炎症、心包积液、腹腔积液、盆腔积液、2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血压病、低钾血症、低钙血症”。2018年10月26日白城中心医院对王某某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二)签订保证书。由于王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白城监狱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监狱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及时联系王某某父亲,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10月27日,王某某父亲到监狱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0月27日,白城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王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八项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监狱审核。因王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启动了紧急保外就医程序。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全体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0月2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18年10月27日白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五)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0月27日,白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后监狱民警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刑罚执行部门、生活卫生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7日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8年10月29日在监狱对王某某保外就医事项相关程序进行三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民警及服刑人员的揭发检举。 2018年10月29日,吉林省白城监狱派民警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王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吉林省白城监狱及时将《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白城市人民检察院驻白城监狱检察室、原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0月27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