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刘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下午,现年61岁的刘某某和36岁的继子孙某某一同前往北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立案庭法官认真阅读了他们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并详细询问事件的起因由来。被继承人孙某甲生于1955年1月11日,在2017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一生有过两段婚姻。1981年2月孙某甲与第一任妻子结婚,育有一子即孙某某,1991年1月与孙某某母亲离婚。2013年1月14日,孙某甲与刘某某登记为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孙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碚区某路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上仅写有孙某甲一人名字。孙某甲死亡后,刘某某和孙某某对该套房屋的如何继承、后续产权过户等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某遂现请求法院判决继承其丈夫孙某甲位于北碚区某路的房屋。立案庭法官向刘某某说明了诉前调解的意义和作用,现场征得了刘某某和孙某某的同意,将该起继承案件委派给北碚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室。

【调解过程】

立案庭将委派调解函和民事起诉状以及附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转至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室。由于已临近下班时间,调解员与刘某某和孙某某约定了现场调解时间,约定4月19日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员详细查阅了案卷所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孙某甲的死亡证明、孙某某的出生证、孙某甲与刘某某的结婚证、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均与民事起诉状的表述相符。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积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调解思路后,展开面对面调解。 4月19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抽丝剥茧向刘某某和孙某某进行了法理上的解析。指出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碚区某路的房屋购于刘某某和孙某甲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刘某某和孙某甲并未对该套房屋份额进行约定,故各自拥有该套房屋的50%份额;孙某甲死亡后,该套房屋属于孙某甲的份额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孙某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房产50%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因孙某甲的父母早已去世,刘某某和孙某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资格继承该份额。刘某某和孙某某表示事先也翻看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调解员的法律解释没有异议,目前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如何合理地对房屋份额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和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该房屋由刘某某和孙某某共同所有,到房管所变更产权证书,各自享有75%和25%的产权;二是将房屋变价折成现金予以分割。 调解员在询问中了解到该套房屋为两室一厅的小户型,建筑面积65.72平方,接房装修后由刘某某和孙某甲一起居住,孙某某已在北碚区外成家。前期刘某某向某中介公司询价该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据说小区同等户型房屋的建面价格最高售价可达1万元/平方。调解员就遗产分割方式征求双方意见,刘某某表示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一定的感情,北碚比较宜居愿意老年在此长期居住。孙某某表示,可以不要房屋的产权份额,依法继承份额相对应的现金份额,就按建面1万元/每平方的价格来算,继母刘某某向其支付16.43万元,该套房屋全部由刘某某所有。 如何确定该套房屋的现金价值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该案面对的又一个突出问题。如按照正规程序将需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刘某某表示自己手中积蓄并不多,无法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该套房屋属于一楼,售卖价格要达到每平米一万元有些难度。调解员随机现场打了几个房产中介电话询问了小区类似户型价格,然后劝导孙某某可适当让步,毕竟要是去价格评估还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和时间。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双方就金额进行协商,最终以15万元整数达成合意。 就15万元如何给付的问题,双方又存在着争议。最后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以刘某某凭法院的司法确认书到房屋交易所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之后,一次性将15万元的款项支付给孙某某。

【调解结果】

2019年4月19日,在北碚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室调解员的主持下,刘某某和孙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1、孙某甲名下的位于北碚区某路的房屋,其中50%的份额由孙某甲和妻子刘某某夫妻共同继承。 2、孙某某放弃对该套房屋的产权份额,刘某某向孙某某支付相应的房屋现金价值15万元。 3、该笔款项待刘某某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将房屋份额折价款15万一次性支付给孙某某。 为了便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刘某某和孙某某就该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该案中,孙某甲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为他和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妻子刘某某和儿子孙某某两人,该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将由两人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而现实房屋难以分割居住,采取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分割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文化水平,在调解过程中较为理性,没有发生口角争执和言语冲突,调解员采取的“面对面”调解,明法析理逐步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本案也是诉调对接成功的典型,当事人经立案庭法官引导进入诉前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圆满解决了矛盾纠纷,为法院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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