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张某乙与张某甲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家住重庆市巴南区某村的村民张某乙发现自家住房屋顶上倒了一棵桐麻碗树,倒塌的大树压断了其房屋的房瓴、角板和小青瓦。张某乙立即找邻居张某甲要求对方赔偿修复住房的一切费用。张某甲认为张某乙的房屋屋顶被大树压坏属于自然灾害,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某乙找到了重庆市巴南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予以协调。调委会随即受理该纠纷,并指派了调解员。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在理,互不相让。张某乙要求张某甲赔偿,认为自然灾害与其无关,张某乙提的是无理要求,拒绝赔偿,双方态度十分对立,情绪激动,张某甲直接摔门而出,调解陷入僵局。 眼见纠纷久拖不决,调解员决定转换调解方式,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具体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在开展面对面调解前,调解员就事实经过,查阅法律法规,了解了《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了解到因大风刮倒树压坏他人财物,作为树的所有人是负有赔偿责任的。 结合法律条款,调解员向张某甲释明,张某乙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其房屋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甲听后仍辩称,树枝折断是由大风引起,大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自己可以免责。对此,调解员继续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现象。大风虽不能克服,但可以预见,尤其夏季多发,石滩又属于高山,强对流的天气出现大风是常有的事,树木所有人提前做好防大风措施是必要的,因此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指出此次事件中的大风并非不可抗力,作为树木所有人,理应承担责任。通过调解员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耐心讲解,终于,张某甲明白了自己在这件事上应有法律责任,表示愿意作一定赔偿。调解员趁热打铁,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第十九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等规定。 对于张某乙,调解员主要从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配合互相体谅等方面作其思想工作,解读《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指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劝解其念及邻里之情互谅互让。考虑到张某甲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如果所有的损失都让张某甲一人承担,对于张某甲来说可能有点吃力。故调解员建议正值年轻力壮的张某乙自行承担一部分,比如:自行购买并承担修缮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一开始,张某乙并不认同调解员的说法,认为损坏了房屋赔偿天经地义,后来在调解员的耐心解说和引导下,张某乙逐渐开始换位思考,体谅张某甲确实经济困难,而且年纪比较大,最终决定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经过调解员多轮的耐心沟通和协调后,纠纷双方当事人表示,像听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起看似简单的纠纷竟然涉及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在调解员法、理、情并用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对张某乙的房屋被大树压坏造成的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共识: 1.张某乙自己找工人对损坏房屋进行修缮,工人的工资和生活费由张某甲承担。 2.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邻里关系,本着和睦共处的原则,张某乙自行购买并承担修缮过程中所需的材料。 3.张某甲对自有的树枯损、脆弱的树枝进行修剪,防范该类事件发生。 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夏季高山地区由于强对流天气大风多发,房屋、车辆等被大风吹断的树枝砸坏的现象较为常见。此类纠纷虽情况较为简单,但要妥善处理,还需调解员认真、谨慎对待。在这起案例中,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专业的法理分析明确责任。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当事人对于大风是否为不可抗力产生矛盾,调解这起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是关键。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找到了责任主体,并正确划分责任,使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 二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在人身财产遭到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认定得以明确。对于当事人的情绪疏导,调解员在法律中融合运行情和理,融情于法。 三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纠纷预防。预防重于调解。在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除了有对张某乙进行赔偿的弥补性条款外,还有加强枯枝修剪等预防性条款。这些貌似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却正体现了调解员的细心、周到和远见。调解员并不局限于化解这一起纠纷,而是通过引导和提示,用协议条款形式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从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预防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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