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叶某等11名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11名农民工,她们是追讨拖欠1年之久的8万余元血汗钱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面递上热水安慰大家的情绪,一面详细地了解他们的基本案情。 原来,2015年5月初,叶某等11名农民工陆续到辽阳某服装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操作工、质检工、缝合工、零工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台操作工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至3500元,质检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缝合工及零工为计件工资。某服装公司不按月给工人开资,大部分工人只开了一小部分工资,部分工人还有没开过工资的。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叶某等11人踏上了维权之路。她们曾多次向该公司追讨工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声称公司亏损,待公司业务好转,一并支付工资。公司的承诺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一直也未兑现。叶某等人多次交涉讨薪无果。 听完叶某等11名农民工的倾诉,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边给她们讲解有关劳务关系的法律知识,边为她们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随后,法援中心指派一名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为她们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深入调查了11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经调查,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张某出具了7400元拖欠的工资欠条,为叶某出具了15500元工资欠条,为王某某(宏伟区兰家镇)出具了9571元的工资欠条,为巴某某出具了7950元的工资欠条,为牛某出具了5240元的工资欠条。而其他6名农民工,公司没有给其出具欠条。在黄律师调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偿还叶某部分拖欠工资3000元,偿还张某部分拖欠工资1000元,偿还王某某(宏伟区兰家镇)部分拖欠工资2071元。11名农民工每月都参加公司考勤,并且在财务科有工资登记记录。经核实:某服装公司拖欠叶某等11名农民工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工资款88090元。 承办律师细致地了解案情,对考勤表、工资登记表、欠条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叶某等11人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带领叶某等11人到辽阳市宏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某服装公司拖欠叶某等11人工资款88090元。 宏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2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前,黄长生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了本案的第一手资料,准备了完整充分的代理意见。 庭审中,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否认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考勤表、工资登记表、欠条等证据材料。承办律师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某服装公司应当按时足额的支付申请人叶某11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某服装公司认可拖欠叶某11名农民工88090元工资款。黄长生律师的代理意见证据充分、法理交融,被宏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依法采纳。 2017年2月14日,宏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某服装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叶丹等11人工资款88090元。其中,支付叶某12500元,支付张某6400元,支付巴某某7950元,支付白某某11000元,支付王某某(黑龙江省依安县)17000元,支付黄某某17000元,支付王某某(宏伟区兰家镇)7500元,支付魏某某1500元,支付兰某某500元,支付王某某(宏伟区奥林园小区)1500元,支付牛某5240元。至此,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1名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案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受援人提出合法合理的仲裁请求意见。庭审中,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证据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使11名受援人的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承办律师不辞辛苦的调查取证,准确地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济困、匡扶正义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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