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某村村民秦某某(系死者),因筹备第二天的50岁生日,在家收拾打扫清洁,准备迎接远方的客人。打扫完毕,上午十点多钟,秦某某提着几双鞋子到附近的堰塘去清洗。因为秦某某常年都在这个堰塘边清洗衣服,其丈夫王某某并没有在意。大约半个小时后,邻居大声呼喊王某某的名字,王某某匆忙赶到堰塘边,却发现老伴秦某某掉入堰塘,已不幸溺水死亡。 从现场散落在堰塘边的物品来看,秦某某很有可能是脚下踩滑,不慎跌入水中。王某某及亲属均认为在塘边施工的重庆某投资公司存在责任,遂找该公司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以无责任为由而拒绝,王某某等人最后只好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寻求解决的办法。 村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了解案情。了解到,这口塘现在流转给重庆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在打造农业项目,施工导致堰塘边的道路湿滑,以前塘边修建有挡墙,也有警示牌,但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把挡墙拆了、把警示牌放置到一边去了。村调解员立即联系某公司,但是公司认为死者系成年人,明知堰塘的危险性,还偏要去堰塘边洗衣服,堰塘一边也摆放了警示牌,属死者自身过错,出现这样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负责任。 了解基本情况后,村调委会意识到如不妥善处理此事,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调解员一边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此事;另一边分头做好家属情绪的安抚工作,及时阻止事态进一步激化。与此同时,重庆市渝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得到消息后高度重视,召集调解员,认真开会研究,并随即选派了两位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前去主持调解,化解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秦某某不幸落水,由于自身不会游泳,不能自救,导致溺水事件发生,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5月2日中午,镇调委会调解员到达村委会后,当场受理了该案件,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并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 其次,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要求。在调解中,死者家属方邀集亲朋好友20余人,讨要说法,认为死者溺水是投资公司的责任。旁观的村民一致认可,并反映某公司因施工把路面变成泥土路,存在着很大安全隐患。死者家属与该村村民一致要求某公司对秦某某的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死者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赔偿的规定,要求某公司赔偿死者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困难补助、精神抚慰金等共计金额60万元。投资公司则认为,死者是成年人,明知堰塘的危险性,还偏要去堰塘边洗衣服,堰塘边摆放着警示牌,死者溺水属其自身过错造成,公司不应对此负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愿意给对方4万至5万元的抚慰金,这是公司的底线,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按司法程序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写多少,公司就拿多少。为此,双方矛盾一度激化,并引发激烈争吵。 第二天下午,为尽早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调解员认真研讨分析各方争议焦点后,决定不再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而是采取背靠背的工作方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找到投资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虽然死者秦某某明知堰塘危险还去塘边洗鞋,但她是因为脚下打滑才掉入堰塘溺水死亡,而泥土路是由于公司施工造成的,且堰塘边警示牌被施工方搁置在了不明显的地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指出虽然公司之前设置有警示牌,但是现在其为施工方便,放在一旁,其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公司从人道主义以及公司今后的发展考虑,公司都应该抚慰死者家属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经调解员耐心讲解、劝说做工作后,最终某公司负责人答应,愿在先前表态5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付死者家属5万元抚慰金。 随后调解员找到了死者家属王某某等,明确指出:死者溺水是意外,但主要责任还在于死者。死者作为成年人,应知在堰塘边洗衣物具有危险性,加之自身不懂水性,应远离堰塘,现警示牌虽然被拆,但是也在旁边放着,警示语依旧醒目,指出某公司责任并不大。但现在秦某某溺水身亡已成事实,事情终究还是要尽快解决才好,希望死者家属也要讲道理、明法理,表示会尽力为其争取到补偿。死者家属听了调解员的话,商议后,表示愿心平气和协商。见此调解员及时转达了某公司的态度,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死者家属表示接受,并在当天晚上接受调解员的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为抚慰死者家属,给予死者家属方1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作用,正确灵活的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据,分清责任,一方面保护死者家属应有的合法权益,从政策法律上讲,让公司认识到其对秦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责任上分析,让死者家属认识到死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立在分析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双方各自让步,达到共同接受赔偿金额。如果一味的将责任定在某一方,矛盾势必激化,使问题更加复杂,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因此采取这种分头做工作、弥合矛盾、大事化小的调解方法,既有利于成功化解纠纷,又不会使双方矛盾激化,形成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