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家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5年6月2日,调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3日,罪犯张某某向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提交假释申请,并提出由其妻子宋某某作为保证人并承担保证人义务。 2017年2月26日,佳木斯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富锦市司法局,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后所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当日,富锦市司法局通过与其家人、邻里及罪犯张某某居住地司法所全面了解后,同意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2月27日,佳木斯监狱后勤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较好,并获得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同时该犯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通过现实改造表现及社区意见,该犯已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2月28日,佳木斯监狱后勤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7年6月21日,佳木斯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认为:后勤监区提交的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整,证据充分,符合假释规定的法定条件,依法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7年6月22日,佳木斯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佳木斯监狱将其卷宗材料一并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7年7月22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7年7月24日,佳木斯监狱狱长办公会审议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对罪犯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可认定罪犯张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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