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齐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齐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大专文化,捕前职业教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2010年3月30日,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刑两次,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7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2月28日。2016年5月5日,获得2015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罪犯齐某某向泰来监狱递交假释申请,并由其父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保障齐某某假释出狱后的生活。 2017年2月23日,泰来监狱将罪犯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表、积分情况表、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至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司法局,委托其对齐某某假释后社区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经伊春市伊春区司法局调查后认为:齐某某父亲为工信局退休职工,退休金为6400元,经济收入稳定,在伊春市有固定居所。同时,通过向社区工作人员了解,齐某某性格稳重,没有不良表现,如能够假释,在其居住地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2017年6月25日,泰来监狱十七监区二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齐某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齐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2015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结合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剩余刑期较短,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齐某某呈报假释。 2017年6月26日,泰来监狱十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1日,泰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齐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齐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8日,泰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举报。 2017年8月21日,齐齐哈尔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呈报假释意见。 2017年9月4日,通过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假释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了7个工作日。 2017年9月14日,泰来监狱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为罪犯齐某某提请假释,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7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发函,要求泰来监狱补充罪犯齐某某逮捕前的生活、学习、工作表现以及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的综合现实改造表现材料。 2017年11月29日,泰来监狱将补充材料一并提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于2016年5月5日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真实、齐全、合法,经报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法裁定对罪犯齐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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