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乔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乔某,男,196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11月,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2016年12月13日,乔某到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乔某后,组织其参加北京市社区矫正中心、房山区阳光中途之家组织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同时要求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接受教育后写出心得体会和保证书,帮助其加强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知法懂法,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以及“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观念。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乔某的现实情况,司法工作人员走访了乔某的子女,他们均已成立了自己的小家,不在本镇居住,也各有各的工作生活,工作人员希望他们能经常回来,给予父亲更多的陪伴、理解、体贴、关心,用亲情的力量来化解乔某心中的压力和苦闷,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乔某消极自卑的心理状况,司法所组织乔某参加社区服务,帮助残疾人打扫卫生,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自我认可和好好生活的信心。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乔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接收乔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化解消极情绪,康复心理,对其生活进行帮扶,重新适应社会,同时改掉嗜酒的恶习。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矫正小组,包括司法助理员、驻所狱警、社区民警、村委会民调主任、家属、协管员,对乔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电子手环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乔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同时依托房山区司法局中途之家,定期邀请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乔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乔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知悉的更加明确,法律意识增强,明白了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重要性。乔某认真认罪悔罪,改掉了嗜酒的恶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灌输,避免产生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情况。同时要考量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脾气秉性、交往人员、所犯罪行等方面,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监督、规范、以人为本,多方协同,循序渐进。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社区组织、服刑人员家属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使其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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