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一千元)。2012年6月11日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盖麦旦监狱二监区一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三年九个月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陈某某虽积极申请减刑,但就缴纳罚金问题却只字未提,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减刑前需缴纳罚金,管区民警通过了解核实,陈某某2016年半年已符合减刑条件,因罚金问题主动申请放弃减刑,2017年年底因未缴纳罚金被取消减刑资格。管区民警与陈某某谈话,陈某某也是含糊其辞,只说家人给自己寄了钱缴纳罚金,可钱款却迟迟没有到账。针对此情况,管区民警将情况上报监区领导,监区领导经过研判要求业务民警核实陈某某近三年的生活大帐、日常消费、汇款等情况,是否属于“三无”人员,但经核实陈某某与家人有电话联系,家人也有汇款给他。后监区领导又多次找陈某某进行深入谈话,了解到陈某某家中父母年纪已大,家中经济条件不好,就一个姐姐一直关心他,陈某某在外面的时候,从父母、姐姐那骗了不少钱用于挥霍,自己也走上犯罪道路,把疼他的父母、姐姐的心伤了,现在说的话父母、姐姐也不相信,就是偶尔给他寄几百元的生活费。他现在十分后悔,反思那时岁数小,不懂事,伤透父母、姐姐的心,现在也想着做些事弥补,得到父母、姐姐的原谅。后民警对陈某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让该犯深深的认识到亲情的重要,也安排陈某某拨打亲情电话,向家人、姐姐反省忏悔。最后,陈某某得到家人的谅解,姐姐也帮其缴纳了剩余的罚金。经管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6月10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管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9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