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2018年1月29日投入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初,冯某某因出现胸闷被送到监狱医院治疗,经心电图、B超检查,发现该犯有肝脏占位性病。9月28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将冯某某送到广东省四会市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显示该犯肝脏占位病变。为了进一步明确罪犯冯某某的病情和给予更好的治疗,9月30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将其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治疗期间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给予完善血常规、肿瘤指标、肝纤四项、胃镜、心电图、CT等检查。10月10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冯某某患有:1.肝脏占位病变 肝癌(临床诊断);2.病毒性肝炎(乙丙重叠型 慢性 轻度);3.肝炎后肝硬化 代偿期;4.高血压病2级 很高危;5.频发室性早搏;6.慢性非萎缩性胃炎等病。 10月12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肇庆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冯某某所患肝脏占位病变、肝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提议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肇庆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冯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冯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冯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冯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冯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评估为“高度,建议慎重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面对这个评估结果,冯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经过集体讨论,认为冯某某犯罪类型为毒品型(有吸毒史),有前科和多次强制隔离戒毒经历,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但所患肝脏占位病变、肝癌存在趋于恶化的可能,建议先联系家属做好担保等工作,待冯某某再犯危险性降低后再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监区讨论的结果,广东省肇庆监狱办案民警联系冯某某的家属,冯某某的儿子冯某基同意担保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办案民警专程到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委托该局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12月21日,广东省肇庆监狱收到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冯某某在其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冯某某发出病危通知书。冯某某所服刑的监区根据医院所发的病危通知书,认为冯某某短期内存在病亡风险,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罪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同时,为了防止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出现再犯罪,广东省肇庆监狱还制定了通过加强对冯犯和家属教育使其明白再犯罪的后果、确定具体责任人进行事后跟踪回访、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了解该犯情况、发现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时及时协调收监等措施,降低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的可能性。3月18日,冯某某所服刑监区召集全体民警开会讨论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民警一致同意对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肇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组成面视小组对冯某某进行面视。经审查,冯某某病情、担保人都符合法定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建议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审议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3月20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发函征求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同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认为冯某某病情情况属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监狱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3月20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2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冯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3月22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将冯某某送至广东省某某市,并与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随后,广东省肇庆监狱在全监范围内公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