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眼外伤合并自身眼疾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严某某左眼于2007年时做过青光眼手术,左眼以前可看见,可以做家务、种田,右眼视力丧失。2017年1月29日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伤,目前双眼均看不见,生活完全需要家人帮助。现因涉及处理,某某法院委托本所对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严某某,女;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主诉:双眼肿痛不适;检查:VOD:0.02、VOS:0.2。 2、××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严某某,女,就诊时间为2017年1月29日16:01;主诉:左眼外伤后出血、视物不见4时许;专科检查:左眼睑高度肿胀,睑结膜无明显充血,球结膜充血,鼻侧角巩膜缘弧形破裂伤口,隆起,上泪小点位置正常,下泪小点位置正常,角膜清亮,凹陷变形,前房浅,积血混浊明显,瞳孔积血遮挡窥不见,晶体积血遮挡窥不见,玻璃体窥不见,眼底窥不见,眼位外斜,内转受限,眼压右:15mmHg、左:9mmHg;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球内积血。 3、××眼科医院出院记录:严某某,女,住院号为1700522;入、出院日期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2月17日。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左眼被“车门”撞伤后视物不见4小时余”入院。体格检查:右眼远视力:HM,左眼远视力:无光感,眼压:R:15mmHg、L:9mmHg。左眼:球结膜充血,角膜混浊,鼻侧角膜缘7点至11点位见弧形破裂口,前房积血,余窥不清,晶体窥不清,玻璃体窥不清,眼底窥不入,眼位斜,运动受限。眼眶头颅CT示:左侧眼球内血肿形成,眼睑肿胀明显,颅骨骨质未见异常,眼眶未见明显骨折征象。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月31日在全麻下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眼内注药术”;于2017年2月10日全麻下行“左眼玻切+pvr处理+laser+硅油注入术”,术毕给予抗炎、抗感染等治疗。出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左眼内炎,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青光眼(抗青光眼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视网膜缺损,左眼脉络膜缺损,左眼睫状体缺损。 4、××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严某某,女;①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左眼眼球破裂伤玻切注油术后2周;裸眼:VOD眼前/手动、VOS光感;专科检查:左眼睑正常,球结膜充血,上泪小点位置正常,下泪小点位置正常,角膜轻度血染,角膜血细胞附着,前房不浅,周深>1/3CT,虹膜缺损,瞳孔扩大,晶体缺如,玻璃体硅油,眼底朦胧,眼位正,运动自如;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玻切硅油注入术后。②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裸眼:VOD眼前/手动、VOS光感;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硅油注入术后,左眼晶体缺如。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裸眼:VOD眼前/手动、VOS无光感/?;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硅油注入术后,左眼晶体缺如。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裸眼:VOD指数10cm、VOS无光感?;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硅油注入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抗青光眼术后。④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裸眼:VOD眼前手动、VOS无光感?;印象:左眼球破裂伤玻切硅油注入术后,左眼无晶体眼,左眼盲,右眼视神经萎缩。⑤日期为2019年7月7日;裸眼:VOD眼前手动、VOS无光感?;印象:右眼青光眼术后,右眼结膜下出血,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视神经萎缩,左眼盲。⑥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验光:裸眼:VOD:HM、VOS无光感?;双眼试片无提高。 (二)鉴定内容 于2019年7月16日对被鉴定人严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具体如下:神清,家人搀扶入室,思维清晰,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左眼瞳孔散大、变形,虹膜缺失,晶体缺如,右眼人工晶体在位。粗侧双眼视力为右眼光感、左眼无光感。 2017年1月29日,CT645988号CT片(三张)示:左眼球内血肿形成,眼睑肿胀明显。

【分析说明】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严某某于2017年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临床及影像学检查确证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左眼内炎,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青光眼(抗青光眼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视网膜缺损,左眼脉络膜缺损,左眼睫状体缺损。入院后于2017年1月31日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眼内注药术”,于2017年2月10日行“左眼玻切+pvr处理+laser+硅油注入术”,术毕给予抗炎、抗感染等治疗。 本次法医临床检见:左眼瞳孔散大、变形,虹膜缺失,晶体缺如,右眼人工晶体在位;粗侧双眼视力为右眼光感、左眼无光感;结合多次复查视力情况,现左眼无光感,属盲目5级,右眼光感,属盲目4级。根据目前检查情况,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3.2.2)条之规定,构成三级伤残。 (二)伤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被鉴定人严某某于2017年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临床及影像学检查确证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左眼内炎,右眼人工晶体眼,右眼青光眼(抗青光眼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视网膜缺损,左眼脉络膜缺损,左眼睫状体缺损。入院后于2017年1月31日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眼内注药术”,于2017年2月10日行“左眼玻切+pvr处理+laser+硅油注入术”,术毕给予抗炎、抗感染等治疗。目前遗留左眼盲目5级,右眼盲目4级。关于其伤病[即2017年1月29日交通事故(以下称“本次外伤”)与双眼视力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现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严某某本次外伤致左眼损伤明确,医学影像片及病历资料可予以证实,结合其病史及所提供的门诊病历,提示本次外伤前即存在自身疾患(具体视力不详),但本次外伤前可做家务、事故发生时为路上行人等事实,提示伤前的左眼视力可基本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被鉴定人左眼视力丧失(盲目5级)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虽然伤前存在视力残疾,但是左眼伤前起到代偿作用,伤者在仅靠一眼(左眼)为生的前提下,其左眼视力也就是伤者的全部视力,本次外伤致左眼视力丧失,应以目前视力丧失的最终结局评定,也就是双眼的视力丧失评定伤残等级。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的目前后果(双眼视力丧失)既有其自身疾患的因素,也有本次外伤的因素。以上两方面因素对目前双眼视力丧失后果的原因力程度(参与度)比较,因右眼视力丧失与本次外伤无关,且左眼伤前亦存在疾患伴视力一定程度丧失,认为本次外伤因素为次要因素,自身疾患为主要因素。根据我国目前通用的“伤病因果关系六分法评定原则”,评定本次外伤参与度为30-40%。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严某某目前遗留左眼盲目5级,右眼盲目4级,属三级伤残。 被鉴定人严某某2017年1月29交通事故与双眼视力丧失的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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