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反映:2021年5月26日晚,被鉴定人宋某某与朋友赵某某等人在XX工业园恒源模具城吃饭喝酒,至23时许,被鉴定人宋某某酒后骑电瓶车载赵某某去阳光商业中心,途径杨帆路时,被鉴定人宋某某不慎摔倒将面部磕破,其认为是载着赵某某骑车才会导致自己摔倒,于是对赵某某发脾气,赵某某欲步行离开,宋某某遂骑车从后面追上赵某某,用车头剐蹭赵某某腿部,并下车使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头部,致赵某某腿部、头部受伤。公安民警接报警电话后赶至现场,将二人带回派出所醒酒。随即展开调查,拟作行政案件处理。调查走访中被鉴定人宋某某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为慎重处理,XX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宋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行政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二)鉴定检查结果: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佩戴口罩。接触中意识清晰,年貌称,仪表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存在。接触交流合作,对答切题,能自我讲述个人经历、家庭及生活情况,称其叫:“宋某某,1989年7月3日出生,32岁,属蛇;初中毕业,成绩不多好,没读高中了;以后在厂里做模具,在不同的厂里上班,以前在芜湖市区做过,结婚以后在老家那边(芜湖县)上班;2014年结婚,二个孩子,大的男孩,今年虚9岁,2019年离婚时女儿才几个月没满周岁,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原因很多,双方都有,讲我不顾家,讲我整天上班不顾家,各种矛盾;现在家里有四口人,父亲、母亲、儿子和我,女儿给老婆了;平时在家看手机,抽烟,喝酒一般和朋友在一起喝,一个人偶尔喝点啤酒,和朋友在一起喝白酒,酒量大约半斤,有过醉酒,醉酒就想睡觉”。(其讲述的个人情况和卷宗调查材料基本吻合) 精神检查中未引出幻觉和感、知觉综合障碍,语言交流顺畅,思维联想过程中语量与语速基本正常,有问有答,无思维奔逸、思维迟缓、思维贫乏及思维逻辑障碍。思维内容中既往曾有过短暂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询问时能自我描述既往发病时的精神状态情况:“大概在2、3年前,到上海、南京看过,讲我有抑郁症,感觉有人在背后讲我,有人害我(询问具体内容无法详细讲述),有点胡思乱想,茶饭不思,不想过日子,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心情烦闷,那时候有想死的念头,有自杀想法,但没有行为,生了病以后才离婚的,吃什么药想不起来了,那时候医生开的药一直在吃,始终在吃药,一直到亢奋时。……以前性格还好,外向,生过病以后话不多,在厂里和人沟通是有的”,询问其住院情况能大致描述“去年,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住了二次,医生讲情感障碍,第一次住院回家没多久又感觉不适又过来住院了,第一次是因为我那时想我家女儿,我想去看她,我老丈人不给我看,发生口角,把他打了,就把我送来住院(和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描述情况基本一致),那个时候还发狂、发燥、很亢奋样子,讲大话,要到法院告她(指前妻)”。从被鉴定人上述描述中可反映出其发病时主要表现为情感方面的障碍,呈现出抑郁发作(情绪低落,话少)和躁狂发作(情感高涨、话多,行为冲动,易激惹),其早期在抑郁发作时曾经有过短暂的精神病性症状,后期发作时无幻觉、妄想等,今天精神检查中亦未发生有幻觉、妄想,其症状反复发作。对自我目前的情绪状态及吃药情况讲述:“现在情绪慢慢的平稳了,在厂里上班,吃丙戊酸钠”。目前情感活动未见明显异常。目前无记忆、智能障碍。交流中注意力能集中。目前未见怪异言行。内省力部分存在。 被鉴定人能大致回忆涉案经过,内容和卷宗里的询问材料情况基本一致。询及涉案具体情况时自我表述:“和朋友在一起喝了酒,喝过酒以后我让赵某某打车回家,赵某某不愿意,他要回去,非要我骑电瓶车带他到阳光商业中心,因为他的车停在阳光中心,我就骑电瓶车带他,在路上摔倒了,脸磕破了,二个人发生口角,后来打架了,拳头打的”,对当时打架的情况自我描述“喝了酒以后,控制不住”,现在感觉“没意思”,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知道打架“是错误的,协商解决”。 2、查体:神清,生命体征平稳,未见神经系统异常体征。 3、辅助检查:XX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2020年8月19日) 3.1、CT诊断报告书(检查号:12108190012):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3.2、脑电地形图检查分析报告(EEG号:12042):正常脑电地形图。 3.3、诱发电位报告(编号:1231628):正中神经刺激、双侧各波潜伏期正常。 3.4、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躁狂量表:有(轻度)抑郁、无焦虑症状,无明显躁狂症状。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宋某某,男,32岁,汉族,离婚,初中文化,务工。 2、据卷宗调查材料家属反映、住院病历资料及被鉴定人精神检查中自述提示,被鉴定人精神异常大约于2018年无明显诱因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情绪不振,闷闷不乐,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心情烦闷,有想死的念头,同时表现多疑,总觉得别人针对他,别人讲话是在讲他,曾经在上海、南京等地医院就诊,诊断为“抑郁症”(未见病历),予以阿立哌唑和舍曲林(其体剂量不详)治疗,病情控制尚可。在2020年1月份左右,和老婆离婚,其后出现精力亢奋,夜间不眠,话多,讲话滔滔不绝,难以打断。好发火,行为冲动现象,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7日被强制送到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8日出院,不久因病情复燃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在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二次出院诊断均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020年6月12日第二出院后至今一年多时间基本每隔1~3个月来医院门诊复查一次,最后一次复诊时间为2021年7月6日,病情描述:一直坚持服药,目前病情稳定,家属也同样反映“现在需要每天吃丙戊酸钠片,一天吃两次,每次吃两片,加上他自己控制情绪,不喝酒,不熬夜,就没有犯过病了”,反映其近期精神状态基本趋于稳定。被鉴定人距今精神病史约3年时间,呈发作性病程,缓解期正常,能在企业上班工作,社交能力无明显缺损。 3、本次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言语表达能力和理解可,思维联想过程中语量与语速基本正常,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既往主要精神症状存在着情感方面的障碍,表现为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现象,在早期抑郁发作时有过短暂的关系、被害妄想,但不久就消失。以抑郁和躁狂症状交替反复发作为主要症状。目前情感活动未见明显异常。注意力能集中。无记忆、智能障碍。目前未见怪异言行。内省力部分存在。 综上分析,根据其精神状态和社会适应功能,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诊断标准,被鉴定人宋某某精神状态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F31.7)”的诊断。 (二)法定能力评定: 《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宋某某精神疾病为“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为缓解状态,其涉案时处于醉酒状态,事后能大致回忆,表明案发时意识是清晰的,未发现有影响其涉案行为的精神病性症状,亦未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同时饮酒行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虽醉酒后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仍应归责于自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5.1.1,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宋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宋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F31.7)”; 2、行政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宋某某涉案时为完全行政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