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河北省丰宁县大阁镇某村的王女士,于2012年2月16日与丈夫离婚,且在其前夫2013年正月死亡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2日将王女士登记为该村十一组493号的户主。2018年7月5日,政府征用十一组土地,该小组制定分配方案中确定有户无地儿媳及入户姑爷7分并制作了计标表,表中列明王女士应分得31227.00元。但小组以王女士未在该小组生产、生活,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王女士分配此款。王女士作为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小组给付原告补偿款31227.00元;小组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判令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小组不服继续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自此王女士得到了31227.00元补偿款的执行。 但是,该小组在2019至2020年为其他村民分配三次补偿款时,其中,占7分的村民每人共计分得64677.00元,仍然未分配给王女士;为此,王女士奔波了两年多时间仍然没有结果,2020年的春季,王女士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展开调查,在了解王女士的实际情况后,认定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的孙新律师办理此案。 孙律师接手后了解到,此前王女士已经为2018年的补偿款起诉过,三级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已经得到了执行的情况。他认为该小组应该以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为依据,认定王女士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照常发放以后的补偿款。所以,他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发现本次要求小组分得补偿款64677.00元,王女士目前没有《分配方案明细表》等证据,无法立案时,考虑到王女士前三次诉讼已经与小组成员结下了不和谐的关系,为避免日后因此事带来更加恶化的后果,孙新律师立即放下其他工作,经过细心查阅此类案件卷宗材料、研究王女士以前的一、二审判决书、走访调查小组知情人等一系列准备后,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依据事实和法律,他首先代理王女士向大阁镇司法所提出了意在取得《分配方案明细表》等证据的《人民调解申请》。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孙新律师凭着大阁镇政府司法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记录》、《2018年7月分配方案及计标表》、《2020年青苗款结算表》,以及(2018)冀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代理王女士向丰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审判员听取了孙律师的说明,认定受援人王女士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最终依法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在小组提起上诉后,王女士继续委托援助中心指派的孙律师参加二审诉讼;经过孙律师在二审法庭上的仔细、有理、有据的辩论,最终为王女士赢得了二审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结果,即“小组一次性给付王女士补偿款64677.00元”。 在本案代理结束后,孙新律师根据该村小组负责人在诉讼中坚持不认可法院判决结果的特殊情况,继续指导王女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援助律师的积极帮助下,最终得到了应分得的64677.00元补偿款;受援人王女士于2021年春节过后上班之际,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和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感谢的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中,为了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援助律师抓住了问题的焦点,站在受援人的角度,切实了解案情,积极寻找证据,最终达到了能够立案的条件,让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并最终使受援人的案件得到了胜诉判决。 在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推荐的援助律师有顾虑的时候,是一些像孙新这样的法律援助律师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投入到当事人的案情,依法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和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其他群众树立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榜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宁县的法律援助时时都在行动,如何让法律援助时时都有温度,这是每一个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值得考虑的问题,真正做到如大阁镇的村民所送锦旗赠言所述:“援助律师扬正义,仗义执言护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