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陆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1时50分许,史某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蒙B**号半挂牵引车,沿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西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京银路某处路口时,遇刘某驾驶的冀JQ**/冀JU**挂由东向西,吕某驾驶的冀JP**/冀JU**挂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未让二车先行而进入路口,导致三车相撞,刘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最后冲入道路北侧排水沟撞到路边的土山上,造成该车的乘车人陆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下花园交警认定史某承担同等责任、刘某与吕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死者陆某无责任的认定。陆某的亲人得到噩耗后,打车去了张家口,仅仅拿回2万元的丧葬费,其他的赔偿款各个肇事方和雇主方某相互推诿拒不给付。埋葬完死者陆某后,陆某的亲属因经济特别困难,请不起律师,他们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资料中知道了法律援助,于是他们怀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围场司法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并将此案交由本中心聘请的经验丰富的石玉平律师牵头承办,要求他尽全力办好此案,最大限度维护好陆某亲属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经过多方调查终于理清了肇事车和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史某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半挂牵引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内蒙古某集团公司,该车驾驶人史某为该公司的职工,该车在内蒙古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驾驶的车辆主车登记所有人为沧州某物流公司,该车在中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廊坊某运输公司,该车在民安保险公司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和陆某共同受雇于车辆实际所有人方某,事发时刘某驾车,陆某乘车;吕某驾驶的肇事车半挂车系河北黄骅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车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查清上述肇事车辆和相关肇事人的信息后,承办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将上述三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肇事车辆的登记人、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为了后续能够要求工亡索赔,没有将雇主方某列为被告。承办人及时为陆某的亲属代写了起诉书并且向管辖法院立案,要求上述11名被告共同赔偿陆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05713.50元,同时,承办律师为陆某的亲属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为陆某的亲属减少了费用,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立案后,承办律师搜集了能够证明陆某及其家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据,为其多获赔约50万元的赔偿金奠定了基础。他了解到陆某一家来围场县城居住多年,陆某的父母在县城打短工,陆某外出打工,陆妻在县城上班,陆某儿子上学。但一家人的户口均为农业户口。按照农业户口意外事故获赔的标准,赔偿减少近50万元,为了更好维护陆某亲属的合法权益,石律师多次来到陆某的家中寻找相关的证据。经过几天的搜寻,石律师在他们家丢弃的废纸中,找到陆某2013年6月15日在围场联通公司所缴纳的入网收费单据一张和相关的合同一份,陆某在2010年9月25日与房东签订的承租合同,陆妻2014年1月3日与围场百货公司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又来到陆某一家户籍地了解陆某一家已经不在此居住多年,且该村出具了陆某一家不在户籍地居住的证明,陆某租房的街道同时也证明陆某一家在围场镇居住多年,陆某一家人2012年在围场镇户籍调查登记表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在事发前陆某一家已在围场居住多年,且其主要收入靠从事非农业生产,对于他们的损失应该按照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 此案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陆某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1005713.50元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其中死亡赔偿金482820,被抚养人生活费299774元,这两项损失782594元。并且特别强调陆某及其家人虽然系农业户口,但是在县城居住和生活多年,主要的收入不是靠农业生产,而是从事非农业生产,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符合司法实践。其他的损失还有丧葬费23119.50元,尸体存放料理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交通费5万元,住宿费3万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万元,并列举了相关的证据。12名被告均认为户口是农村的,就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提出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203720元支付 ,被抚养人生活费页按照农村标准152588元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意见,判令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所有的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此案已经完结且兑现完毕。陆某的亲人拿到赔偿款万分激动。

【案件点评】

此案涉及的肇事车辆虽然只有3辆,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承办人梳理好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追究该承担法律义务的责任人,这要求承办人不光要看责任认定书,还要到车管所、保险公司等地方去查找相关的档案材料。河北省现在对于因机动车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依然在死亡或者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大项赔偿上,按照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进行赔偿,这导致许多农村户口进城的务工人员,在打工期间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致伤致残案件,赔偿数额却少于城镇户口赔偿很多。本案中,通过承办人认真负责的工作,为陆某的亲属争取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待工作专业、认真、负责,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无私援助,更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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