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强制猥亵罪犯罪嫌疑人邱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1日19时30分至20时30分,被鉴定人邱某(驾校教练)在泉州市丰泽区华锦驾校训练场内,通过摸胸等方式猥亵一名女学员,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案件侦查中,因被鉴定人家属反映其患有精神疾病,现为了明确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故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头部多层螺旋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5、韦氏智力测验:FSIQ=107(中常水平) 6、临床记忆测验:MQ=82(低于平常)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能清楚陈述,如称:“我1980年出生,职高文化,以前在鞋厂、电镀厂打工。今年三月以来到泉州打工,在驾校帮忙做招生工作。9月份以来当驾校教练。”其主动提及自己既往有患病经历及患病时的体验。病史中存有抑郁发作及躁狂发作的表现,如称:“我是大概2004年的时候做APP工作,因专业不对口,后来被裁掉。得了抑郁症后,那时都不敢出门,心情越来越糟糕,觉得自己以前所做的努力都白干了,一切归零了。认为自己生无可恋,自己快完蛋了。担心自己这种状态,以后娶不到老婆什么的,脑子很乱。”当问其为何到厦门仙岳医院住院治疗时,称:“是因为那段时间,我有打过我老婆几次,当时觉得自己变得很厉害,甚至可以当国家主席。想法很多,有时候看电视的时候,会觉得有鬼冲出来。当时就想不穿衣服裸奔,感觉自己像死了好几次一样。后来,医生给我诊断说,我是‘双相障碍’,但是吃完药感觉很累,做不了事情。所以我就自己停药。后来,又去住院了两次。”对案发经过能清楚陈述,查及存有部分掩饰及保护,如称:“那个女学员,当我第一次见她时,就感觉她有点不正常,在操作室练习打方向盘的时候,她会自己一个人跑去角落练……我手把手地教她,她不仅不说什么,还笑嘻嘻的。如果换成是别的学员的话,可能会说:‘请自重。’所以我就感觉她对我不反感。我当时把车开到一个较暗的地方,当时我人感觉很兴奋,想和她亲热一下,想试一下她的底线在哪里。后面,我亲了她,还摸了她的大腿,隔着内裤摸她的阴部。当时我抢她的手机,是因为怕她如果拍了我的视频后去对老板说,我就完蛋了。” 当问其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时,称:“我知道这样做是侮辱妇女,算猥亵罪。如果当时有人在场的话,我就不敢这样做。我可以向她道歉,跪在她面前也可以。现在我很后悔。”目前未查及有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存在。思维联想过程和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可,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所有送鉴资料提供,被鉴定人从2005年左右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话多、兴奋、易怒等。曾多次入住厦门市仙岳医院,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长期不规则服药治疗,社会适应能力尚可。2015年后尚能规则服药。其妻及同事均反映,其近段时间表现精神状况正常,能正常参加工作。案后在讯问及被刑事拘留期间,民警及同监室改造人员亦反映被鉴定人表现一般情况可,未见明显精神异常。 2、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在病史中存有明确的抑郁发作及躁狂发作表现。目前未查及有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可,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邱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双相障碍间歇期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据送鉴资料提供及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可以判定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双相障碍间歇期。2018年9月21日其实施猥亵他人行为时,意识清楚,懂得选择在无人且黑暗的场所作案。案发后因担心被举报而发微信给受害者,向其赔礼道歉等。在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时称:“我知道这样做是侮辱妇女,算猥亵罪,如果当时有人在场的话,就不敢这样做。我可以向她道歉,跪在她面前也可以。我现在很后悔。”等提示其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现实动机(为了满足私欲)支配下作案,有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故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邱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处于双相障碍间歇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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