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陈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2日20时许,被鉴定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应海村隆盛天桥下路段被查获。 后因其亲戚反映,陈某患有精神病。为了查明其涉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故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躯体发育正常。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轻度脑萎缩。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受试者不能合作,未完成其测验项目。 5、韦氏智力测验:FSIQ=60(轻度智力低下) 6、临床记忆测验:受试者不能合作,未完成其测验项目。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欠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注意力欠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尚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尚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涉案经过能简单陈述。如称:“我叫陈某,东园阳光大队,45岁,属牛。出生年份忘了,是10月4日生。读书只读了一年级,因读不来,就没读了。现在在打扫卫生,一个月挣1800元,不怎么够用。我40岁结婚,后来老婆跑了。还没有怀孕、我花了冤枉钱。”当询问其为何被公安机关拘留时,称:“这次是有人叫我载他去理头发,因为我有喝了半杯白酒和啤酒一瓶,比较好睡。那天载他时我人还比较清楚,但没注意看有警察在检查,就出事故。今天才会来这里。”当询问其是否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及对本案该如何处理时,称:“我知道酒后是不能开车的,是被他(朋友)害的,我愿意接受惩罚……”目前未查及有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存在。思维稍散漫,逻辑推理尚可。意志活动下降,定向力正常,记忆力下降,智力低下,如问:“100-7=?”答:“30。”问:“3+4=?”答:“7。”问:“8+7=?”答:“10。”问:“一个星期有几天?”答:“14天。”问:“中秋节、端午节是什么时候?”答:“不知道。”问:“1瓶啤酒多少钱?”答:“2块5。”问:“买3瓶啤酒要多少钱?”答:“9元。”对日常生活用品的名称及用途能辨认,形象性思维尚可,抽象性思维缺乏。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全部送鉴资料反映,被鉴定人自幼在家,适龄上学,学习成绩差,小学一年级辍学。3岁时因高热没有经济治疗,后来就出现精神问题。社会功能比较差,仅能做简单的工作,如清洁工,持有三级精神残疾“残疾人证”。 2、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018第1816号)意见:所送陈某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5.96mg/100ml。” 3、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该人意识清楚,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注意力欠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尚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尚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涉案经过能简单陈述,未查及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思维稍散漫,缺乏主动语言,逻辑推理尚可。意志活动下降,定向力正常,记忆力下降,智力低下,无自知力。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陈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普通醉酒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陈某既往人较呆傻,但个人生活能自理,能做简单工作。其涉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当场血样检查乙醇含量为205.96mg/100ml,属于醉驾。在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时,当询问其是否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时,称:“这次是有人叫我载他去理头发,因为我有喝了半杯白酒,一瓶啤酒。那天我载他时人还比较清楚,但没注意看有警察在检查,就出事故。今天才会来这里。”当询问其对本案该如何处理时,称:“我知道酒后是不能开车的,是被他(朋友)害的,我愿意接受惩罚……”提示其涉案时意识清楚,但缺乏法治观念。 据此,可以判定被鉴定人涉案时意识清楚,系因存在侥幸心理,缺乏法治观念,因此酒后驾车上路行驶,致使被查扣。然因饮酒系个人的自主行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虽然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但尚能判别是非,知道酒后禁止驾车,故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陈某涉案时为一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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