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邵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人,原吉林省延边国税局人事教育处处长,研究生文化,家住吉林省延吉市,无前科,2010年12月1日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2015年7月22日因行贿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的7年6个月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起止为2010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截止到2018年5月1日,罪犯邵某某余刑1年25日,刑罚执行率87.9%。于2015年11月18日送入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罪犯邵某某2000年至2009年期间,为了工作变动及职务升迁,先后13次给予时任延边州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局长孙某财物价值17万元;2003年至2010年期间,在担任吉林省延边国税局人事教育处处长期间,先后收受下属19万元;同时罪犯在延吉市孙某家私藏运动步枪一支,运动枪子弹239发。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一监区在2018年3月份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罪犯邵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 :罪犯邵某某自从入监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获得考核积分3183.5分,先后受到表扬5次,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罪犯邵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罪犯邵某某呈报假释并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一是保证人资格审查。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罪犯邵某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罪犯邵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郎某某系罪犯邵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具备具保资格,能保证邵某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二是发调查评估函。确认郎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郎某某居住地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发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邵某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罪犯邵某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 (三)召开科务会:2018年4月4日,刑罚执行科与驻监检察室召开假释科务会,2018年5月假释案件中,罪犯邵某某执行率第一、剩余刑期最短、但是从罪犯的两次判决中看出,罪犯邵某某存在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检察机关发现余漏罪,经科务会研究,职务罪犯要从严掌握,罪犯邵某某不适合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3日,吉林省延吉监狱召开5月份的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会一致同意科务会提出的邵某某不适合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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