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4日16时45分许,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范县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系A公司、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所有权人系B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郭某的死亡使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无力聘请律,郭某家人向河南省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法援中心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范县法律援助中心张敏律师代理该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刻会见了死者家属。经详细询问相关情况,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死者郭某的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张律师提出:一是建议死者家属不要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而是另行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因为如果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法院可能不支持死者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二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情况,C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增加10%免赔率的抗辩;三是建议及时收集提供死者郭某生前在县城打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单位用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以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并收集提供了死者郭某生前在县城打工的相关证据材料,张律师据此为原告死者家属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877407.5元。经与受援人详细沟通,张律师代理受援人到范县人民法院立案。 2017年3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以下进行:一是本案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农村标准赔付,还是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付?二是保险合同中的不计免赔增加免赔率10%的特约条款是否有效?三是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为本案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免责事由?被告张某辩称,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C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C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但因本案车辆超载,商业险应当免赔10%;同时肇事司机张某涉嫌刑事犯罪,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死者郭某一家是农村户口,且未在城镇居住,对于原告的诉请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不应按城镇标准赔付等问题。 张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郭某一家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死者郭某自2013年至其死亡时先后在某县城“某烩面馆”和“某砂锅面馆”打工,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死者郭某的三个孩子均在某县县城小学上学。所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赔付。 二、不应支持对C保险公司提出的免除10%赔偿责任的主张。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并交纳了保费,被保险人理应享有不计免赔的权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此种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受害人郭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造成郭某身亡的此次事故,给其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C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死者亲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所以,本案中被告C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者亲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庭采纳了张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没有支持C保险公司要求免除10%赔偿责任的主张,支持了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判决C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734207元的损失。经努力,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因肇事车辆超载,商业险是否应当免赔10%,以及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等问题。本案通过律师在法律、事实、证据上做的扎实的代理工作,尤其是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对于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代理律师思路清晰,搜集大量相关证据,并且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也是本案的一个亮点,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该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