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杀人罪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人员戴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戴某 ,男,1988年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 2015年2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 元;2015年6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戴某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戴某入监多次向民警及周围服刑人员透露出自杀想法,并在2016年8月向值班民警递交一份申请,申请内容为请求政府对其本人执行死刑,想一死了之,之后戴某出现自杀倾向性特征。针对戴某具有自杀危险,监狱将戴某列为监区重点管控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戴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年幼时父亲染上毒瘾,因贩卖毒品入狱服刑,母亲在其幼年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戴某由家境贫寒的姑妈从小带大,从小戴某未能得到好的管教,16岁时戴某离开姑妈家。 (2)社会经历。戴某自离开姑妈家后,便外出打工混迹社会,但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且无一技之长,一直生活在社会底层,同时为生计,其与社会闲杂人员长期勾结,从事违法行为。2010年9月某日晚,戴某与同案犯杨某某、杜某某预谋抢劫被害人黄某(系同案犯杨某某的女朋友),对黄某抢劫得手后将黄某杀害。 (3)人格因素。戴某由于父亲长期服刑,母亲下落不明,自幼未能接受良好家庭教育,在人格形成的青春期未能接受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管教,导致其人格发育不完全,心理年龄停留在青春期,从其犯案可以分析戴某行为冲动、无规划,且不计后果。 2.入监改造表现 戴某于2015年7月入监服刑改造后,入监初期表现平稳,未出现波动,但多次向民警及周围服刑人员透露出自杀想法,期间有出现准备自杀行为,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1)戴某未出生之前,其父亲就在服刑,从小由奶奶、姑妈带大,之后母亲不知所踪,到13岁左右,戴某就在社会上流浪,冷暖无人问津,缺少亲情关爱,对父母充满仇恨,觉得自己是被父母抛弃的孩子,曾多次在电话及会见中提到“父母只给我一条命”等对父母抱怨的言语。现在在监狱里服刑,父亲突然关心起他来,他便想以死来报复父母,使父亲后半生活在深深的愧疚之中,接见时他甚至表示“下次再见到父亲,就立刻死给他看”的言论。 (2)据戴某反应,他的案子是被他人揭发的,之前在看守所时,求生欲望很强烈,目的是想出狱之后把揭发他的人杀了,但现在这种想法没有了,所以求生欲望也没有了。戴某觉得刑期长,即使能满刑出狱,年纪也将近五十,亲人可能都不在了,所有的黄金岁月都耗在监狱里,出去之后即使能活下来已经无多大的意义。 (3)据戴某述说,他从小都是在社会上流浪,习惯了无忧无虑,无拘无束的生活,入狱后监狱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无法适应。同时由于其案件性质恶劣,且手段残忍,在当地影响极大,戴某在看守所和入监教育期间周围服刑人员对其关注较多,入监后随着时间推移,戴某的受关注度下降,其认为可以通过自杀获得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再次关注。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戴某行为冲动,不计后果,属于典型的人格发育不完全,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戴某人格发育不完全,其心理年龄和人格仍然处于少年时期,行为方式冲动、幼稚且欠缺长远规划。以其案件可以判断出,戴某缺钱了就去抢劫,对熟人进行抢劫行凶,临时焚尸等;同时入监后宣扬自杀的行为,也说明戴某做事对后果缺乏考虑,且无长远规划。 (2)性格因素。戴某受家庭环境影响,缺乏父爱导致戴某心生怨愤,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事事以我为中心,行为幼稚,并希望通过自杀达到自己报复父亲和引起关注的目的。 (3)心理因素。戴某性格属于胆汁类型,行事风格冲动,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考虑后果。 (4)行为方式因素。综合分析戴某的心理和行为,发现戴某存在严重的趋利性自杀可能性,对于趋利性自杀罪犯的矫治存在一定特殊性,此部分罪犯认为其非正常死亡会影响到民警工作,能借此让民警和监狱妥协,对于此部分罪犯的矫治存在对其关注过多或过少都易使其出现更多的自杀行为或者自杀成功。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戴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戴某尽快放下心理包袱,放弃自杀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内紧外松的管控。鉴于趋利性自杀倾向罪犯的行为特殊性,对戴某的包夹工作以“内紧外松”为原则,表面上对戴某不做过多关注,但为防止戴某由趋利性“假自杀”转变为真性自杀的情况发生,对其进行暗中严密的包夹管控。为此,安排两名罪犯对其进行暗中包夹,并动用耳目人员贴近戴某,收集戴某情况,同时由4名民警,作为日常管控及教育转化民警。安排心理咨询民警对其进行全程转化和矫治,同时,每日值班民警要对戴某情况进行现场交接班,监狱监区领导督促上述管控措施的落实。 (2)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监规监纪教育,从通过对其进行教育和个别谈话,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明确告知戴某,民警对其自杀的看法,明确告知其自杀行为,不会让监狱和民警妥协,监狱做好一切防范措施和应急,对其按照专业的心理学预防自杀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全程监管、不离视线手段,如若戴某真的自杀成功,也不可能从中获得任何好处。 (3)强化痛苦教育。同时引导戴某学习相关医学知识,了解人在自杀过程中的极度痛苦情况,增强戴某对死亡过程的恐惧感,减小通过自杀引起关注的可能性。 (4)加强亲情帮教。戴某对其父亲极度仇恨,民警通过其他亲情方面寻找突破口,通过谈话了解到,戴某自幼和姑妈生活,对其姑妈十分尊敬,愿意听其姑妈的劝导,因此民警通过与其父亲、姑妈的电话和亲情会见沟通,对其父亲和姑姑提出要求,利用每月的信件、电话和接见等多种方式,规劝戴某积极改造。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2017年亲情帮教过程中,戴某主动向其父亲表示和解,并要求拍照留念。 (5)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针对戴某刑期长,服刑没有规划的情况,对其安排力合适劳动岗位,同时,在戴某与其父亲关系缓和后,接见时其父主动教授其相关劳动生产的技术,进一步缓和戴某与父亲关系的同时,让其对劳动充满希望和信心,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 (6)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戴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鉴于戴某人格发育不健全,在对戴某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特别引入对人生规划和对自我人格发展的内容,让戴某完善自身人格,减少幼稚行为的发生可能性,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对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 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自杀可能性,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缓和戴某与家庭的紧张关系,重塑改造信心。 (2)完善戴某人格发展,减少不合理观念产生,降低戴某冲动行为发生可能性,使戴某服刑改造有一定的规划,积极有效面对未来服刑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两年多的教育矫治,戴某目前和父亲的关系已经和解,同时对于之前利用自杀达到自身目的行为表示“后悔”,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任务,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他表示虽然自己刑期很长,但还是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报答自己的姑妈。目前, 戴某已消除自杀危险,监狱撤销对其的自杀危险认定。同时,戴某已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 通过这个特殊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改造如果只是无原则的关心或者一味的处罚都不能真正的让罪犯转变,而且容易让罪犯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教育罪犯的同时,需要对罪犯的心理活动有精准的把握,特别是对于趋利性自杀的特殊罪犯,一味的忽视很可能提高出现监狱非正常死亡情况的可能性,而过多的关注又会强化其通过自杀的行为获得不合理利益的心理。因此对于有趋利性自杀倾向的罪犯,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心理疏导和教育管理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找出其行为背后的原因,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利用他们趋利避害的思维规律,打破其不合理思想,进而促使根本解决的问题,帮助他们做出更为理智的决定,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思想和观念才能真正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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