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锵锵联合 综合普法百日行” ——通州打造乡镇级法宣品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增强市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治氛围,通州区以镇级法治宣传品牌建设为抓手,先试先行,推出永顺镇“锵锵联合 综合普法百日行”品牌活动。活动由司法局下属永顺司法所主办,联合永顺镇综治防范办、信访、禁毒等部门在全镇47个村(居)及镇相关单位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需求,百日行活动分设“珍爱生命 远离邪教”、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预防金融诈骗、劳动保障、家庭矛盾纠纷、国防教育、法律援助等多个主题,通过“百日行”系列法治宣传活动,着力打造“线上+线下”普法平台,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一步增强永顺辖区村(居)民法治意识,满足实际需求,让村(居)民在潜移默化中知法守法,倡导大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辖区内良好的法治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国家法律关于反邪教的相关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维护网络安全的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三)《国防法》中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四)《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积极打造镇级法治宣传教育精品品牌建设。将“百日行”系列活动打造成日常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品,与其他法宣活动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打造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宣传品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效应,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采取“线上+线下”精准普法新模式。线上,以“永顺司法零距离”微信公众号为主阵地,以微博、微信群为补充,配合线下“百日行”活动实时上传最新工作动态、发布相关法律知识和普法案例,为活动造势并吸引村(居)民关注。线下,在每个村(居)和单位集中宣传时,采取悬挂横幅、专题授课、现场答疑解惑、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同时摆放宣传展板,巩固宣传效果、扩大普法辐射面和受益群体。 整合资源,与多部门携手打造法宣品牌。此次系列活动将由永顺司法所与镇综治办以及各村(居)委会联合举办,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普法内容广泛、组织人力充足,有效克服司法所单独举办普法活动在时间、内容、人力等方面的不足。活动中,将由各部门以部门普法职责为重点,向村(居)民发放相关宣传材料、讲解法律法规以及现场解答问题,全面提升居民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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