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化名),男,1980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2017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五个月。2017年7月10日兴业县司法局收到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2017年7月11日,王某某到兴业县司法局报到,由高峰司法所负责对其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7月17日,高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随后通知其7月19日到司法所参加入矫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7月19日,王某某没有到司法所参加入矫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王某某,询问他为什么不到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他说喝醉酒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在本周内到司法所补回入矫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但他没有补回。7月31日,高峰司法所电话通知王某某于8月1日到司法所参加入矫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8月1日,王某某也没有到司法所参加入矫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在此期间,王某某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正在通话中、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高峰司法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初次评定王某某的管理级别为严管。司法所根据王某某的悔罪态度、性格特点、入矫以来的表现等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制定了矫正方案,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每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一次、每半月递交思想汇报1次。通过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努力,8月8日上午,王某某到高峰司法所报告并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高峰司法所随即电话汇报局社区矫正股,说王某某已到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股要求高峰司法所通知王某某于8月9日上午到司法所,社区矫正股将派员到司法所对其训诫。8月9日上午,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派出工作人员到高峰司法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训诫,指出他不按司法所的通知要求,拒不到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今后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果不服从司法所管理、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王某某经教育和训诫后,仍不悔改。2017年8月15日,王某某又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他以忘记为由推脱。8月22日、8月29日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王某某也没有参加。期间,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某,他总是逃避,有时不接电话,拒不到司法所报告。8月29日上午,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王某某,其称到了新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他打电话向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报告。8月29日上午8时56分,王某某打电话给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称其于8月26日前往新疆,于8月29日早上到达,社区矫正股负责人告知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要求其马上返回。8月30日上午,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所在村的村委,向王某某的协管员了解情况,随后到王某某家中查找,没有找到,对其父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让其父亲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直到9月3日,王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他在9月4日上午到司法所接受调查。9月4日上午,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了高峰司法所,但王某某没有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他说当天是节日,要去拜神,等他拜完神后就到司法所报告。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他到司法所,他有时不接电话,再打电话给他总是通话中,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能打通,他也说等拜完神后就到司法所。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多方查找,没有找到。随后,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8月10日、8月12日发的微信朋友圈显示的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工作人员随即截图保存。9月5日上午,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到了王某某家,还是没有找到,其父亲称王某某在9月4日中午去了钦州市灵山县。9月6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家中查找,还是没有找到,对其父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8日,县司法局将王某某脱管的情况通报了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并请求县公安局协助组织追查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2.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不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等情况,9月8日,高峰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12日上午,高峰司法所向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汇报:王某某已回到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告。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要求高峰司法所派员马上将王某某带到兴业县司法局。当天上午,在兴业县社区矫正中心,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向王某某详细了解了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不到司法所报告的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询问,王某某承认他未经批准,于2017年8月10日至9月2日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江门市、肇庆市、台山市等地,于2017年9月4日至9月11日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2日,兴业县司法局高峰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审核表》,提请兴业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兴业县司法局发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连同调查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一起提交给兴业县公安局,同时抄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兴业县公安局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后,指派高峰派出所进行调查。9月13日,高峰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9月13日,兴业县公安局作出了对王某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3日,高峰派出所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将王某某送至兴业县拘留所进行拘留。 给予王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后,9月19日,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在此之后他能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并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2017年9月19日上午,兴业县社区矫正中心集中“半小时监管圈”内的三个镇的28名社区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中心进行集体教育时,也利用此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取得很好的效果。

【小结】

对于被判处较轻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而言,其往往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自身罪犯身份意识不强,认罪悔罪不深,导致对社区矫正监管的不重视,不主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此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要及时果断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和刑罚的严肃性。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更应当加强对此类服刑人员的管理,不能因其罪刑较轻而放松监管,必须坚决杜绝因个别人员不受监管而导致“破窗”效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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