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化名),男,196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2012年10月8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2012年11月3日容县司法局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2012年11月6日,周某某到容县司法局报到,由灵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刑罚,2017年4月至6月,在全市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顿活动中,为严厉打击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容县司法局在全县开展集中清理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出入境、违规外出和逃避监管等违反监管规定的活动,集中清理整顿专项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周某某离开社区矫正居住地的情况,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进行了调查。 (二)比对核实 容县司法局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档案进行比对分析,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在违规外出、违法出入境时间段内是否请假、请假的目的地是否与外出的活动范围一致、请假是否超出请假时间和范围等。 (三)调查取证 2017年4月11日,周某某在玉林市司法局到容县司法局开展专项整顿活动的时候承认了其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经批准离开社区服刑居住地的情况,并表示深深忏悔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此后愿意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再违规外出。随后,灵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当场给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求周某某写外出情况说明。据了解,周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常性外出至百色的原因如下: 1.周某某胞弟在广东阳春无故死亡,周某某及其他家属对其死因有异议,所以周某某经常和家属外出到百色找亲戚朋友帮忙。 2.周某某的女儿即将就业,其经常到百色、南宁找朋友帮其女儿联系工作,其女儿也于2017年4月在百色找到工作。 3.周某某经常帮表弟带领堂兄弟等亲人到百色做建筑工。2017年4月24日,灵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周某某妻子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做好询问笔录,其妻子也证实了周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情况。 (四)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1.给予警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八十五条规定,2017年4月24日,灵山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容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容县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对周某某给予警告处理,并于当天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从次月起列为重点人员进行严管。 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经查证,周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容县范围14次情况属实,2017年4月24日,灵山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2017年4月25日,容县司法局决定对周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情况 根据容县司法局灵山司法所提供的周某某的陈述与申辩、检查材料、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周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容县范围14次,2017年4月26日,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 2017年4月26日,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由容县公安局送达容县拘留所执行。 (五)治安管理处罚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及行政拘留五天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有事需要外出也会提前跟司法所请假了。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周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案列,对于全县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使他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治安管理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次很好的警示教育活动。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警示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虽然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社区服务,但周某某在到司法所报到的其余时间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外出,暴露了司法所监管的漏洞。因此,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到司法所报告外的时间私自外出的情况,容县司法局做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教育 在后续的工作中,容县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开展专题教育,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学习,组织因违反监管规定受过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增强身份意识,端正社区服刑态度,规范行为。 (二)加强防范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外出和逃避监管高发的特点,容县司法局要求社区矫正股、各司法所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检查,加强防范。对不请假外出、不服从监管、故意逃避监管等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对重点人员加强走访次数,提高走访质量,善于在走访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常言行,提前教育、疏导、干预,减少违反监管行为现象,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监控 容县司法局在册的84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75人已安装定位手机,占在册人数的89%。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充分利用玉林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每天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实时监控、警示提醒,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无故越界、不及时签到等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并反馈,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作出警告处罚。对于定位手机出现问题的,限期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到电信部门维修。 在日常的管理中,社区矫正股、各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力度,特别是在专项整顿活动中受到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容县司法局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设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明确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要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情况,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印发社区矫正宣传资料,由各司法所分发到各村(社区),在群众中进行宣传。有针对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及目的意义等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明确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罪犯身份,其社会危险性较社会其他人群更大,监管难度也更高,对其监管万不可疏忽大意。在日常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更不能盲目的觉得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能按时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就相信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要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在报到外的时间私自外出,司法所通过经常不定时到社区服刑人员家中走访,询问社区矫正小组相关人员,加强电子监控的方式全方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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