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对犯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201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2019年8月13日,张某到桃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张某被宣告缓刑后,害怕受到社会歧视,意志较为消沉,情绪较为低落。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总感到低人一等,从一名大学生毕业生转变成一名罪犯,反差太大,心理压力大,不愿与社会及家人交流,有较重的自卑感。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 张某被接收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立即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张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矫正小组成员对张某实施全面的教育矫正,积极落实入矫宣告、日常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等制度,通过信息化核查、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及手段,准确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了谈心谈话,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张某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外出审批等监管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开展个别谈话,重点增强身份意识和法纪意识;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采取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各项教育内容。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因张某矫正期间仍在校学习,采取鼓励张某继续接受教育,使其增强信心,告知他如有困难,可向司法所反映并尽力帮助其协调解决。 4.加强心理疏导。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学习、调查走访,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适应接受矫正状况下的新生活。 三、落实日常监管 1.基础级期间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思想汇报;普管期间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其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情况; 2.熟悉该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是在矫正初期完成入矫走访谈话,加强与矫正对象家庭的联系,确定其父母为其监督人,并确定相关志愿者,为下一步帮教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坚持日常走访和节假日走访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社区干部参与帮教,及时了解掌握该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动态,跟进帮扶教育。 3.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张某融入社会的思想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信心,融入社会。 4.加强劳动教育和电话汇报管理。一是认真组织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观察其参加活动的表现情况,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二是加强手机信息化核查管理,跟踪其每天打卡情况,督促其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 5.鼓励其加强自身学习,以良好的工作回馈社会。一是督促其平时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对所犯罪行的认识;二是通过个别谈心等形式,针对张某的特点,引导其多参与社会交往,正面鼓励其积极上进,实现自我价值。 四、实施分类管理和教育 入矫前一个月,张某为基础期,在此期间须按基础等级进行监督管理。基础期满,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考察评估,重新确定了监管等级调整建议,并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对其实施动态化的分类管理和教育。 通过矫正小组教育谈话和日常精准监管,张某认罪悔罪意识强,能够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管理监督,并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保持平和稳定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监管,更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上的疏导、人文上的关怀,对其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受委托的司法所针对张某个案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通过精准管控和针对性教育帮扶,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回归社会。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知,目前思想稳定,情绪稳定,服从监管,表现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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