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2月3日被送至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22日,罪犯高某某因感觉吞咽困难,到北京市仁和医院就诊。2016年11月24日经医院临床诊断,罪犯高某某患食管癌。当日,罪犯高某某住北京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罪犯高某某的儿子向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为罪犯高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表示愿意担任罪犯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 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向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寄发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和《居住地核实函》,提请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协助核实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调查评估高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核实保证人的具保条件。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到北京市顺义司法局出具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高某某居住地核实的复函》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接收列管。 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派员对保证人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龙湾屯派出所、龙湾屯司法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查确定罪犯高某某的儿子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6年12月1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高某某的病情为:1、食道癌;2、非萎缩性胃炎。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九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一方面针对罪犯高某某所患疾病讨论后认为,罪犯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并且病情比较严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另一方面针对罪犯高某某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与其同村居住的特殊情况,重点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进行了研究。鉴于被害人李某某与罪犯高某某同村居住,并且为该村村委会书记,罪犯高某某因为李某某没有批准其继续承包土地,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高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轻伤)。监狱在社会调查阶段,向被害人李某某征求了意见,李某某表示与罪犯高某某以前没有私人恩怨,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已得到了赔偿,表示谅解。得知罪犯高某某病情比较严重,同意高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了证明材料。为此,会议认为罪犯高某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高某某所患病情和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6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案卷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议批准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后,为罪犯高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手续,并将罪犯高某某押送到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据规定在九监区进行了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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