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2011年2月15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良乡监狱分院对罪犯李某某病情诊断为:“1、食道占位:食道癌?;2、重度贫血原因待查;3、2型糖尿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2015年5月12日罪犯李某某的妹妹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2015年5月21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李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李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李犯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食道癌(中分化腺癌);2、重度贫血;3、2型糖尿病 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罪犯保外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建议保外就医。 2015年5月27日,监狱派人对该犯的保证人情况进行了考察,李犯妹妹具备保证人条件,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和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司法所出具了证明,经监狱审查确定罪犯李某某的妹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出具《对拟适用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核实的复函》,经核实李犯居住地符合接收条件,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天坛司法所同意接收列管。 2015年6月5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经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6月16日监狱为罪犯李某某办理了离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