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梁某某因在家中下楼梯时不慎摔伤,于2016年11月28日入住营口市某医院骨科治疗,影像学显示右股骨颈经股骨头下骨折,需手术治疗。手术结束时,患者突然出现血压及血氧等指标降低、心率加快,医院经采取各种措施,患者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并于2016年12月2日4时1分临床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生前身体健康,只是下楼摔伤了右腿,不是致命伤,怎么会在手术中死亡?患者做的是常见的手术,是什么原因会导致患者死亡?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多人来到医院,要找医院给个说法,扬言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就要到政府上访。 医院因此找到营口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调委应医院的请求,找到双方,提出事情的发生并不是医院有意而为,也不是没有尽职尽责,而是出于医疗意外,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如果再闹出其它问题,就会发生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当前紧要的工作是辨清责任,妥善处理后事。遂双方当事人申请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医调委邀请了4名相关医疗专家,就患者死亡原因及医院的过错责任做了认真分析研究。经过医调委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医患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依据责任比例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院方向患者家属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但医院在履行赔付责任以后,患者家属再次提出异议,申请医调委重新调解此案,要求追加死者丈夫(患脑血栓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费共计25万多元。如果不答应,就要逐级上访讨说法。
【调解过程】
医调委建议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而不再进行调解。患者家属不服,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医调委不作为,咨询是否可以重新进行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是双方自愿行为,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应秉承诚信公平的原则,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辽宁省人民调解实施办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可以再次调解,帮助当事人变更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按照规定,当事人首先需要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调解过程有不当之处,并且要征得对方同意。如果不能达成这两个要件,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患者家属向医调委提出,应将死者丈夫的情况考虑到赔偿范围之内。死者梁某的丈夫患脑血栓7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过去一直由梁某某承担全部照顾工作,不需要儿女进行护理,并且老人在世时还能做些帮助儿女照顾孩子等家务。现在老人去世,所有事务都需要儿女去做,增加了经济上和时间的付出。据此,医调委从死者丈夫生活现状的角度,认为可以重新进行调解来申请赔偿。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但是,七十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依据相关证据和规定,医调委、患者家属征求医院的意见,医院同意由医调委就这一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可以增加补充条款。 经患者家属出示证据,调解员和医院相关负责人到患者家中实地探访,证明梁某某的丈夫确实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梁某某在世时一直负责照料其丈夫,现在梁某某去世,其所承担的扶养义务灭失,的确构成对其丈夫的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丈夫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死者72岁,育有二子一女,共同承担其夫的扶养义务,死者原负1/4责任,按当地标准计算为4.3万元。
【调解结果】
医院同意再增加一条赔偿款项,对患者家属再做出4.3万元的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患者家属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要求,并做出保证,双方签订协议。 事后,医调委经过回访,得知协议已经履行,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患方反悔并要求增加赔偿项目的调解案件。本案调解有三点启示:一是调解矛盾最重要的是案结事了,避免留下后遗症。这就要求调委会和调解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时要准确,在确定赔偿项目时,要考虑到被扶养人的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调解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考虑到相关的法定义务人;二是能否重新调解,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意愿,做到依法依规;三是医疗纠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医调委和调解员要以极大的耐心和强烈的责任心来对待,力争将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