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0日16时许,兰某某乘坐邓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兰某某、邓某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兰某某无事故责任。2016年8月30日,兰某某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邓某某就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赔偿各项损失76万元。同时,兰某某申请对自己的伤残进行等级鉴定,经法医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邓某某经营的私家车辆虽然参加了保险,但因是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又因邓某某己经70岁,住在农村,无工作及退休金,无力赔偿其损失,故判决后兰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感到此案比较棘手,虽然邓某某有两处房屋,但一处有产权,另一处没有产权,而且兰某某和邓某某不是同一个村的,是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始终无法执行。鉴于这种情况,邓某某感到因为自已的过失行为,给兰某某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感到十分抱歉,愿意主动进行赔偿,于是决定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此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5月初,邓某某找到当地村调委会要求帮助调解此案,自愿用自家有产权的112平方米住宅抵顶兰某某的76万元赔偿款。但兰某某家坚决不同意此方案,调解失败。2017年5月16日,邓某某申请镇调委会对该起执行案件纠纷进行调解。接到邓某某的申请后,调解员向邓某某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后,到兰某某家中说明邓某某的想法,但兰某某坚决不同意,并说:“邓某某欠我的赔偿款是76万,而他的房子最多值20万,那样做我太亏了,再说我现在是一级伤残,和死人一样,也就是多口气,邓某某虽然岁数大点,但家里还有个小卖店,还有土地,多少还有些收入,吃饭没有问题。我的孩子现在大了,也没有工作,土地被征收后,政府给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治病,根本没法维持生活”。 听到兰某某的述说后,调解员认真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得出,本案是否能够调解成功的唯一突破点就是以邓某某的房屋抵顶赔偿款,最终才能案结事了。于是对兰某某说:“邓某某的房屋座落于丹东市新区规划之内,以后房屋动迁肯定升值,另外你的儿子已经22岁了,邓某某的房子很适合孩子结婚用。如果你不同意邓某某用房子顶债,此案虽然已经过法院判决,但是邓某某无实际赔偿能力,最终还是得不到全部赔偿,解决不了问题。何况邓某某不是故意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也是受害人之一,并对此次事故深表抱歉,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赔偿,你们还是邻居,以后还得在一起相处多年,还要互相帮助,远亲不如近邻,希望你能够体谅到邓某某实际情况,接受他的赔偿建议,彻底的解决问题”。通过耐心细致地分析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算过日子细账,以及是否用房屋抵顶赔偿款其中的得失后,兰某某觉得调解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是解决问题、获得赔偿唯一可行的办法,于是同意了邓某某以房抵债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7年5月19日上午,调委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对涉案执行款项给付进行调解确认。经过之前调解员的努力,调解现场气氛非常融洽,双方互相谅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1.邓某某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的房屋,砖木结构,4间,112平方米(该房屋系邓某某、妻子孙某共同财产)。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房前院左右简易房屋、院大门1个,房后玻璃大罩子、车库门,室内包括暖气设备,用水设备,用电设备。以上财产邓某某、孙某自愿用来抵顶兰某某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款(自来水表、电表过户费用由兰某某负责)。 2.邓某某、孙某保证该房屋没有抵押及债务纠纷,如果房屋发生上述纠纷由邓某某、孙某负责协调处理。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所有权归村里。 3.邓某某、孙某负责协助兰某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兰某某名下,村民组、村委会有关事项,均由邓某某自已协调办理。房屋过户费用由邓某某负责。 4.本协议以产权变更到兰某某名下为协议生效日期,否则协议无效。产权变更时间,双方约定为协议签定日起一年内。届时双方债权债务终结,互不追究。 5.邓某某、孙某在交房之前,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无损。 以上是申请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条件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应诚实守信遵照履行,不得反悔。以上内容经兰某某、邓某某阅读后签字、按手印,经调委会盖章、调解员签字生效。 事后,调解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均对调解十分满意,已履行协议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首先摸准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抓住了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对邓某某家的房屋位置及价位预估进行合理判断,并提出兰某某家儿子已成年即将结婚需要用房的情况,使得该房屋的利用价值最大化,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兰某某家不配合调解情况下,调解员并未感情用事,而是理智的采取了正确的调解方式和技巧。运用了极大的耐心,通过唠家常、算过日子细账,分析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等方式方法来开展调解工作,使得兰某某及家人打开心结同意调解方案。 再次,本次调解程序合法,使得双方当事人认可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因兰某某卧床不能到调解现场,调委会就要求他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妻子参加调解;邓某某妻子不能到调解现场,同样采取授权委托的方式。整个调解现场完全按着人民法院民事开庭模式进行,使得双方当事人十分信任调委会及认可调解结果。 本次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并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好评。同时,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丹东电视电、丹东广播电台都进行了报导,大力宣传了人民调解工作,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