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杨某某来到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其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已接到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经值班律师详细询问后得知,杨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取得补偿款,日前被某某公司上告要求将拆迁补偿安置款归还。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杨某某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二)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四)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六)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杨某某提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不符合《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决定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