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盘法刑二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08月18日至2024年08月17日止,于2010年1月25日送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入调入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3年4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4年7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5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四季度对罪犯何某某拟报假释,该犯执行刑期已过半,截至2017年9月获计表扬4个,考核余分568.5分,且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司法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财产刑判项一万元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扣履行。具体操作流程为:罪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罪犯填写《履行财产刑申请表》并签字按手印确认——监狱财务科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院执行庭对接——罪犯银行卡扣款成功——法院执行庭通过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本次履行财产刑相关单据送达罪犯本人。 罪犯何某某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何某某等罪犯提请假释案。会议根据罪犯何某某有悔改表现认为,罪犯何某某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建议依法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假释,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科处认为,罪犯何某某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的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罪犯何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 月17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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