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6日,依照《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安监狱八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共获记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会议讨论并作了评估,评估意见为“罪犯王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富源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5日以富社调评(2017)字40号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改造表现积极,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家庭情况完整,亲属接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拟报假释。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0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3日以曲城检减(假)提请意[2017]1161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 )云03刑更861号裁定书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