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陌(化名)与小慧(化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5月18日晚,朱某某带女儿小陌到其经营的店里照顾,后隔壁店里的小慧就到朱某某店里与小陌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慧将小陌推倒,且自已也没站稳压倒在小陌身上,小陌摔倒时,额头碰到店里的鞋柜直角,并在地面上撞了好几下,致额头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及司法所鉴定,小陌需要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7日,并需要后续治疗。 案发后,朱某某曾找过小慧的母亲徐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徐某某认为不是小慧推倒的,是其小陌自已摔倒或被别人推倒的,不愿赔偿。协商未果后,朱某某向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小陌为未成年人,2021年1月12日,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何卿律师,为小陌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朱某某,朱某某表示案发后,小陌额头受伤到现在还有伤痕,没有恢复,之后仍需后续治疗费用,而小慧的母亲徐某某的态度太不诚恳,故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向其父母讨个说法。承办律师查阅案件全部证据材料,认为本案证据对侵害人小慧是否存在过错证据不充分,但因为本案当事人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适用民法典公平补偿责任及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定。证据中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且本案赔偿金额不大,故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解决两个家庭的矛盾。故在本案中承办人与被害人小陌父母多次沟通,说明本案的利弊及诉讼风险,提出本案最好是协商解决,使小陌父母心理上能接受调解解决案件的方案。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第一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几点代理意见:1、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都可证实,本案发生与被告小慧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应由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伤势需要后续治疗,治疗费用根据相关机构意见,需要4个疗程左右,每个疗程4000元,共需花费16000元左右。现在该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为减少诉累,原告希望贵院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2021年4月16日,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二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小慧父母也当庭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与受援人父母分析本案的诉讼风险及法律适用,充分考虑受援人父母的心理,提出合理化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有效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