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倩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个工作日的下午,正在上班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王女士接到了婆婆打来的电话,说自己九岁的女儿倩倩(化名)闯大祸了,把王女士惊出一身冷汗。原来,倩倩和同伴在家门口的马路上骑自行车玩耍,不小心撞到了同样骑着自行车下班回来的住在同村的李阿姨。经医院检查,李阿姨椎体骨折,需要马上住院治疗。王女士一家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但李阿姨的病情一时未见好转。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倩倩方全责。在住院期间,李阿姨与王女士两家也协商过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李阿姨出院后,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阿姨因该起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之后,李阿姨委托律师将王女士一家三口起诉到了法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王女士感到十分焦虑,不知如何是好。 在他人的引导下,王女士来到了萧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王女士,倾听了王女士的烦心事,详细了解了案情,根据王女士所述的情况,建议王女士给女儿倩倩申请法律援助,并指导王女士填写了相关表格。待王女士办理了相关经济状况证明后,中心受理了申请,并指派了援助律师徐律师。 徐律师在与王女士的交谈中了解到,王女士一家并非不愿意赔偿,事实上王女士已经支付了此前李阿姨的全部医疗费用,也多次去医院看望李阿姨。只是李阿姨考虑到伤情对今后生活的影响,提出了较高的赔偿金额,王女士一家难以承受。 徐律师考虑到王女士、李阿姨两家本是同村邻居,此前双方并无过节,今后也要继续在村里生活,且事故本身是一场意外,并非孩子有意为之,认为协商解决更为合适。一旦法院开庭后,双方进入激烈地抗辩,会伤了邻里感情。 在法院调解室调解员的组织下,徐律师陪同王女士夫妇与李阿姨进行了一次平和的调解。双方就事论事,也试着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经过徐律师的耐心解说分析情况,双方对立的关系也明显缓和。倩倩只有9岁,本也只是在家门口的村道上玩耍,骑的也是童车,李阿姨是成年人,双方不小心相撞,双方都不想发生。即使交警因“未成年”、“弯让直”等因素判定倩倩全责,但事情发生其实双方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协商过程中,王女士还提出了事故是女儿意外撞人,李阿姨却要把他们夫妻一并起诉,这样对他们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徐律师现场耐心释法说理,阐明《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有关规定,王女士逐渐明白了监护人责任。但是王女士也提出来,如果一下子要拿出那么多钱,他们也是无力承受。经过律师与调解员的多番努力,王女士与李阿姨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1万余元,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李阿姨去掉原先起诉中不合理的赔偿请求,同时答应王女士一家可以分期支付赔偿款,协议签订后该纠纷系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不再以该纠纷提出其他要求。至此,这起9岁女孩骑车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事情简单、责任明确,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纠纷。法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环境后,经过律师的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既解决了纠纷,又避免伤害邻里之情,更节省了司法成本,使得事情有了一个完美的解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道路交通法规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如果任由不满12周岁的孩子骑车上路,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要由孩子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监护人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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