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王某意外坠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5日,麦某让从河南农村来穗务工的王某到一处需修缮的房屋察看,王某因踩穿屋顶坠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共住院九次,前七次住院费用由麦某支付,第八次住院麦某只支付了部分费用,在共支付王某约30万元医院费后,麦某不再支付其余费用。王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处于无着状态。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残疾程度符合五级伤残。 2016年5月12日,王某及妻子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当即受理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同时指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芳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在事发时,王某受雇于麦某,准备为广州某体育公司修缮五处房屋。王某是按工作日领取工资,有工作才有工资,每日工资为260元。 承办律师经过调查,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后认为,王某与雇主麦某是雇佣关系,麦某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麦某与广州某体育公司是承揽关系,事发工程属于广州某体育公司,广州某体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麦某,属于定作人对于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了将麦某、广州某体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方案。承办律师代理王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某、广州某体育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19969.1元、误工费38578.25元、护理费161460 元、住院伙食费22100元、营养费22100元、残疾赔偿金4149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128251.66元、鉴定费462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33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25287.01元。起诉后,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承办律师到中山市房管部门查询到麦某名下有房屋一栋,且无查封和抵押。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承办律师利用广州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建立的免费担保工作机制,协助王某妻子向合作的担保公司提供《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申请办理免费诉讼保全担保手续。 2016年6月23日,法院开庭时,被告麦某提供了数份王某的工作记录,以证明与王某不是雇佣关系,只是出于朋友帮助才垫付了约30万医疗费。承办律师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坚持王某与麦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观点。为证明事发经过及王某受雇于麦某的事实,承办律师提供了两份录音证据:一是在王某病房王某妻子与麦某的聊天录音,该录音中麦某承认自己也想赔偿王某,但现在有困难,并说等王某康复后再安排工作给王某;二是王某妻子与广州某体育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该工作人员称公司与王某没有关系,此事应由麦某负责任。此外,人民法院依麦某申请向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麦某称其请了一个散工踩穿屋顶摔伤。以上证据均说明王某与麦某存在雇佣关系。为证明王某在城镇工作、居住的事实及事发工程由麦某承包,承办律师还申请了王某父亲及其表弟出庭作证。王某父亲证明,他与王某都是受雇于麦某,也在王某受伤的场地做过同样的工作,知道该工程是广州某体育公司发包给麦某的。王某父亲及王某表弟均证明,王某在广州打工几年了,住在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某体育公司出示了租赁合同,辩称事发房屋并非其租赁,还陈述其只是找麦某承接箭靶工程,没有委托其修缮房屋。承办律师不确认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该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广州某体育公司没有使用事发房屋,并提出事发房屋与该公司租赁的房屋相连,是该公司员工用餐的厨房,还提供了在此前拍摄的照片。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发的房屋由广州某体育公司使用,而且广州某体育公司与王某妻子等人的录音中,没有否认其对事发房屋的使用。 开庭后的当日下午,王某立即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函。2016年6月25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查封麦某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某处房屋3/4份额,并于2016年6月27日到中山房管部门递交查封手续。承办律师为确认该房屋确已查封,于第二日再次赶往中山房管部门,查询到房屋已被查封。2016年7月6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了事发现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各当事人对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陈述不一,但可以反映广州某体育公司找麦某承揽工程,麦某与王某事发当日到广州某体育公司查看工程的事实。麦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当日形成,具有一定客观性,可以合理解释王某到事发现场的原因,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虽然麦某否认与王某的雇佣关系,但该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有矛盾,王某受雇于麦某为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修缮房屋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广州某体育公司称其只是找麦某承接箭靶工程,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事发的房屋是广州某体育公司使用,但根据麦某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麦某称其带王某到广州某体育公司是查看一下所修缮房屋情况,由于广州某体育公司所使用的46栋与事发房屋较近,不排除麦某或广州某体育公司指示不清,使王某误以为事发房屋是广州某体育公司使用的可能,故这并不改变各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即王某与麦某是雇佣关系,麦某与广州某体育公司是承揽关系。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问题,一是麦某明知自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却承揽修缮房屋工程,而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王某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具,致使王某跌落受伤,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高空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及审慎注意,其疏忽大意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法院确定麦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选择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揽修缮房屋,加大了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因而其在选任、指示方面存在过错,应在麦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6年7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麦某向原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837212.12元,其中医疗费268684.58元、误工费28237.73元、护理费18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9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41509.81元、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1800元、鉴定费41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减除麦某已垫付医疗费278569.32元及其他费用29500元,麦某应支付王某529142.8元。广州某体育公司对麦某的赔偿责任在 251163.63元(837212.12元×30%)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麦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没有缴纳上诉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13544号民事裁决,裁定案件按上诉人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执行阶段,承办律师指导王某家属与麦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除麦某已经支付给王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外,麦某最终共赔偿王某580000元,其中包括(2016)粤0103民初2951号案件判决款项529142.8元和后续治疗费。580000元已于2017年2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汇入王某账户。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1.受援人掌握的证明事发时王某受雇于麦某的证据只有录音。对此,承办律师作了深入分析,麦某已垫付30余万元医疗等费用,虽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是麦某支付,但麦某否认支付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承认支付如此大额的医疗,法庭极大可能认定麦某是雇主。律师的分析判断坚定了原告通过诉讼维权的信心。2. 寻找麦某的财产线索,这是本案的最大难点。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王某日后医疗费、生活费将没有着落,整个家庭会陷入困难,也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所以在立案后,承办律师一直协助王某家属寻找麦某财产,寻找到财产后,承办律师迅速采取行动申请财产保全。3.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王某是农村户口,在广州没有办理居住证、没有社会保险、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就医记录,其使用广州的电话卡也不超过一年。故承办律师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在事发前几年一直在广州打工,居住于广州,赔偿标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此案的成功办理,与广州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与担保公司共建的为受援人提供免费诉讼保全担保的工作机制密不可分,正因为有合作担保公司的免费担保,受援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无需再为查封财产提供个人财产担保,减轻了受援人维权的成本和负担,为在法院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和后来的执行和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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