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齐某某等五人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齐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五人先后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常某某经营的服装加工场工作,分别从事管理、车工等不同工种。期间,常某某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到同年11月,常某某已多次不同程度拖欠齐某某等人劳动报酬,经数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齐某某等人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面对劳动监察大队的询问,常某某承认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但称自己无力支付。 2019年12月3日,齐某某等人来到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第五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中心指派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张晓琴律师承办该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齐某某等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认真听取了每一位受援人的意见。齐某某等人均为外省来温务工人员,加之年关将近,五人急于讨回薪资回家过年。援助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首先着力安抚了受援人的情绪,避免引发过激行为,为后续纠纷的化解争取充分的空间。在此基础上,有序引导各受援人提交了相关案件证据,对于无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也第一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固定。待将全部证据材料整理成册后,援助律师迅速草拟了诉讼文书,并于12月6日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 为帮助劳动者在年前顺利拿回工资回家过年,援助律师积极与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争取能够在诉前先行调解,然后走司法确认程序。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常某某继续保持以往说辞,称自己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导致齐某某等人情绪激动,纷纷表示不愿和用人单位协商。援助律师在向受援人详细分析利弊,告知调解可能是实现权利的最佳途径后,逐渐安抚了各受援人的情绪。各受援人同意继续调解,但同时表示后续调解全权交由援助律师主导。在第二轮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知悉常某某后续的经营规划中,需要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援助律师着重抓住该细节,重点分析就其拖欠劳动报酬可能导致企业失信以及贷款被拒等不利法律后果,使常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经过援助律师反复劝说和解释,常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劳动报酬,但称要等十天后收到客户的货款才能支付。因常某某前期已多次失信于各受援人,各受援人主观上不相信常某某的付款承诺。经过援助律师私下沟通,各受援人经过慎重考虑后,最终同意了常某某提出的承诺付款期,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五份调解协议分别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2019年12月20日,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援助律师与齐某某等五名受援人再次取得联系,询问工资支付情况,得知虽然常某某已经收到客户货款,但由于其年底流动资金紧张,又要求在原定金额基础上打折支付。齐某某等人着急回家过年,已经无法容忍常某某一而再再而三食言的行为,纷纷表示要到常某某工场闹事,以此逼迫其兑现承诺。针对这一情况,援助律师引导各受援人保持冷静,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时表示可以立即帮助准备材料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援助律师迅速与常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如不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工资,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于压力,常某某思虑再三后终于答应按约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次日,援助律师再次和齐某某等五名受援人联系,得知常某某已经按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工资。至此,本案顺利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并无争议,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可以直接起诉。难点在于,时值年关,劳动者急于拿到劳动报酬回家过年,但用人单位却始终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不付,且双方前期已经过多轮交锋,抵触情绪明显,要尽可能使劳动者快速拿回劳动报酬,才能化解矛盾纠,一边对用人单位宣传法律政策,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快速地化解了矛盾争议,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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