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XX年XX月X日,侯某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在办证窗口向公证员表明了来意,其早年离婚,后来与一位日本人再婚,一直在日本定居生活并取得了日本的永久居留权,很多年没有回国内了。她去年在大连购买了房产一处,想把这套房子将来留给唯一的儿子,但是听说父母去世后,子女想要继承房产手续非常复杂,需要开具很多证明材料,想到自己和儿子都常年生活在日本,到时候办理起来一定很费劲,所以专程过来咨询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让儿子以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不那么麻烦。而且,侯某还有个想法,就是这套房子只想留给自己的儿子,不想给儿媳妇,希望通过公证的形式妥善解决她目前面临的困扰。 公证员详细的了解了当事人的来意后,耐心的进行解答,告知侯某可以考虑作遗嘱公证,遗嘱经公证之后,在遗嘱人死亡以后,遗嘱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原件和死亡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少量的手续就可以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比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要简单方便很多。同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由遗嘱继承人个人继承,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而这些正好符合侯某的要求,让她的想法都能够实现。 当事人侯某按照要求提供了办理遗嘱公证所需的手续,包括侯某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离婚证、日本居留证、全部事项证明、单身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公证员受理了侯某的公证申请,询问了侯某的婚史、子女、父母以及房屋有无共有人等情况,根据侯某本人的意思表示为她打印了遗嘱,向其告知了办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像,顺利的为侯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帮助侯某解决了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民字第2XXXX号 申请人:侯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护照号码:G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侯某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处公证员和本处辅助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侯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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