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影院的保安,2018年初看到影院大厅摆放的几台剪刀机(娃娃机)非常受顾客欢迎,节假日来抓娃娃的人应接不暇,经营剪刀机的人收入不菲,自己也盘算着购置几台这样的机器摆放在影院做生意。经朋友介绍,王某联系到了广州某生产剪刀机的公司业务员,对方微信发给王某剪刀机的照片,王某选中了五台剪刀机,预订并支付了两万多元的货款。随后,厂家发货,王某与自己上班的影院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剪刀机生意。几日后,王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剪刀机经常出现断电的现象,相比之前图片上看到的小一些,大一点的毛绒玩具放不下,质量有问题又不吸引人,导致生意清淡,入不敷出。2018年9月,王某和厂家协商要求退货,被厂家拒绝。王某来到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剪刀机的生产厂家。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杭州互联网法院咨询管辖范围,并详细询问了王某购买剪刀机的过程。经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所谓“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而王某是通过通讯社交工具微信聊天达成货物买卖合意,并通过微信下载销售合同,线下签订《销售合同书》进行货物买卖后产生的纠纷,不属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纠纷”,所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据此,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告知王某本案不属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所以不能在这里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王某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其中被告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定,由于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动产且非即时结清交易,故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指导王某书写起诉状并组织相关证据,帮助王某通过网上远程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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