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某镇某村。2018年2月12日,郑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2018年2月26日,郑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临颍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8月28日下午,司法所在日常社区矫正管理中,通过系统查询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情况时发现,郑某某定位在许昌市长葛市G4(京珠高速)某村附近,已明显越界离开临颍县。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联系,郑某某拒接电话,通过联系其家属才知道,因郑某某女朋友突发交通事故需住院治疗,郑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居住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决定向上级提请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 2.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临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首先,对于其越界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留存。其次将与其家属的谈话予以记录。再次,与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其表现情况,得知,在郑某某报到入矫之初,司法所按照报到接收程序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发现其对所犯罪行没有清醒认识,满不在乎,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还一直辩解在整个事件过程责任不在自己,对社区矫正的监管存在明显抵触情绪。司法所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严格管理级别,不定期地进行走访和谈话教育,郑某某逐渐接受了管理,但是态度依然消极。社区矫正中心针对司法所反映的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此后,社区矫正中心又实地走访郑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与村委会的几名干部深入交谈,具体了解郑某某在村中的日常表现,并表示希望村委会能够协助司法所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一方面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也避免给村中带来不良影响,村干部均承诺愿意对其帮扶教育。 (二)给予警告情况 1、在详细调查取证后,2018年8月28日,司法所提请临颍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18年8月29日,临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经集体评议,认定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报临颍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9日,临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本人,并对他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处理依据,以及不假外出带来的后果,做到让其心服口服,消除对抗情绪,树立在刑意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受到警告处分后,郑某某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自觉接受司法所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司法所各项工作。司法所也提高对郑某某的关注度,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与其所在村村干部沟通,村干部出面帮助郑某某,劝说其打开心结,不再钻牛角尖。郑某某认罪悔罪,思想态度转变很快,在定期的思想汇报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认真接受思想改造,积极配合司法所和村委会的管理。 经过此次处罚后,郑某某再无一次请假,按时到所报到学习、参加社区服务,思想报告中反映出有很大转变。通过走访,村干部也反映郑某某在村中表现有很大改观。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敬畏法律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司法所利用集中学习时间,通过郑某某的警告事例以案释法,提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无视法律威严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在郑某某警告一案中,司法所有以下几方面认识:1、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为原则,在充分考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背景、犯罪性质、认罪态度以及日常表现的基础上,结合郑某某家庭实际状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实情,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虚管。2.在个案矫正中,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文化水平、犯罪动机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既要保证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又要考虑到情况的特殊性,灵活运用循证矫正原理,提高矫正质量,真正实现矫正心灵的目的。3.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并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借助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同时要转变传统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出击,重在预防,主动承担起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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